2011/02/28 聯合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避免「炒房稅」波及持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財政部將訂「多屋族」免稅範圍,第二棟以上的自用住宅如為繼承取得,不論持有多長後出售,都不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但若屬受贈取得,必須持有至少二年後再出售,才可免除重稅負擔。
財政部研訂中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針對自用住宅採從嚴定義,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若名下持有不動產超過二戶,由其他親屬名義設籍,並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等輕稅優惠,未來出售時,除非房產來自繼承,或持有超過二年以上,否則都要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
為避免「一戶一屋」的規定,波及非自願性取得第二棟以上房產的民眾,在售屋時多繳一筆特別稅,財政部已決定賦予特定多屋族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現行不同稅法裡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並不一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因具有懲罰稅性質,必須從嚴定義自用住宅的條件。因此,名下持有的房屋不只一棟者,即使全部房屋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仍要注意出售時點,最好持有二年以上再出售,才能免除特別稅的負擔。
財政部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有關「自用住宅」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以一戶為限但無面積限制,這類房屋不論持有多久,也不論面積大小,都不會被加課「炒房特別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