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管理大師波特 從「五力」發現「分享力」

2011.10.31【經濟日報╱編譯簡國帆】
以「五力分析」理論聞名全球的管理大師波特(Michael Porter),外表和行為舉止看來既像是企業巨擘、也像是學者,常是企業和政府官員請益的對象。現在他更倡導「創造共享價值」(CSV)的概念,希望企業在追求獲利與增進社會福祉間取得平衡。

波特穿著筆挺的西裝接受訪問,會議室的壁爐台上有他兩個女兒的照片,書架擺滿他19本著作的多種版本,牆上也掛著他的文憑和證書等。

波特已因聲譽卓著,不斷受企業執行長和政治人物邀約,討論如何恢復美國的成長與榮景。波特說,美國經濟疲軟的部分原因是景氣循環因素-房市泡沫破滅後的緊縮、企業審慎評估國內投資,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競爭力問題。

波特會注意到競爭力問題很正常,因其成功就來自於他逾30年前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的第一篇文章,文中概述影響各產業競爭狀態的五股基本力量,包括顧客的力量、供應商的力量、新進業者的威脅、替代產品的威脅及既有對手間的交鋒。企業與政府都發現,能用這種方式簡單而有效地評估自己的強項與弱項,擬定進入新市場的計畫。

波特說,全球化已嘉惠像他這種所得與專業技能較高的人士,因此他發表競爭力與策略演說的地點已從美國延伸到全球各地;然而,中低所得的員工卻因全球化而受苦。

波特基本上保持樂觀,卻也憂心美國競爭力減弱。他說,100年前美國是公共教育、創造全球大學體系和跨州高速公路系統的先驅,不吝於大膽投資以營造有助於提升競爭力的環境,如今卻似乎無法對上述事項達成共識。

已開發國家賴以建立富足社會的學術正統思想,因金融海嘯而備受質疑,但波特並未改變看法,反而認為他所謂的五股力量更加重要,也更顯而易見,因為全球化加速並強化了資訊的傳播速度和透明度,並降低貿易壁壘,不斷清除可能減弱這五股基本驅力的障礙。

波特說:「我不斷試圖理出競爭和企業競爭方式的基本與結構要素,希望找到不論最佳實務或趨勢為何都適用的要素。如此一來人們1985年能根據當時環境做五力分析,2010年也能就相同產業做相同分析,結果會大不相同。」

波特2008年再次討論並修正他最初的五力分析文章,他讀過討論五力分析概念的龐大文獻後,認為最初理論的立論基礎依舊穩固。

波特不滿足於原地踏步,他描繪出五力對策略的影響後,也對地段、國家和成功企業周遭商業區的競爭力備感興趣,他成功地以這種概念分析內地城市、環保進展與經濟成長的相容性,及他新近提出的概念:創造共享價值(CSV)。波特認為,增進社會福祉的企業活動,有助於打造一個讓人人加速成長的良性循環。

波特堅稱,「創造共享價值」將協助創造下一代資本主義思考,且思路更縝密。企業社會責任(CSR)擁護者認為波特的概念了無新意,但波特反駁說,CSV和CSR有「根本上的差異」,許多企業都很高興「能以不同的方式來思索社會議題」。

不過波特提出的新概念和他之前以資料為基礎的研究不同,經濟學家也批評這個觀念缺乏證據。波特說,企業最佳實務的範例不斷改變,很多管理文獻過一陣子後都會顯得有點過時,仍需一段時間找出CSV的實證證據來支持這個概念。

波特說:「若有證據顯示,企業依循這些策略後能擴大市占率並改善獲利,我相信資本市場會大力擁護這個概念。」(取材自金融時報)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2011.10.27【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銀行法修正/免連帶保人「貸款人未必有利」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薛翔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銀行法修正/房貸 不需連帶保證人

2011.10.26【聯合報╱記者鄭宏斌】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一般民眾分不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別,「連帶保證人」就等同另一個借款人,銀行在求償時,會同時向主要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追討;「一般保證人」則是站在第二線,當主要債務人償還不足時,才需負起還錢責任。
他說,過去接獲很多陳情案,一些未成年子女當父母的連帶保證人,結果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現在修法,是要回歸「保證人」站在還款第二線的本質。

先打卡或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有別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蔡容喬、曾雅玲】
最近網路一則「打卡後不要買早餐」文章被大量轉寄,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萬一途中發生意外,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可核給職業災害,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無法列入職災。
人力銀行近日公布「打卡痛苦指數調查」,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會「偷廿分鐘」吃早餐、收發電子郵件。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一位朋友打完卡後,到公司對面買早餐,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
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例行事務,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就不能算是職災。不少網友疑惑,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
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根據「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才能核給職災,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災。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至銀行領錢等。
不過,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若打卡後,經老闆允許買早餐,或由老闆指派「代表買早餐」卻出意外,就算職災。職災認定不以「打卡」為前提,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出了意外算職災;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或喝酒胃潰瘍,都是職災。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表示,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
勞委會過去曾處理多起類似的職災認定爭議。曾有某男性員工藉上司要求上樓搬貨之便,偷爬上頂樓與對面工廠女員工打招呼而摔傷,被認定「私行為」,一毛職災給付或賠償金都拿不到。也有員工看公司警衛亭上方龍眼樹結實累累,上班時間爬上去採龍眼,卻失足摔死,照樣不賠償。傅還然分析,若經老闆指派「採下來給大家吃」,就屬「公行為」,可申請職災給付、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不要積壓怨氣傷神傷心更傷身

2011.10.25中國時報 蔡鵑如
許多人總有滿肚子氣,但專家說,心理影響生理,怪東怪西怨天尤人,恐怕會傷身。加拿大康克迪亞大學心理學助理教授沃許(Carsten Wrosch)指出,心生怨懟會妨礙內分泌與免疫系統。研究也顯示,憤怒的人血壓較高,心跳較快,死於心臟病的可能性更高。

美國喬治亞州埃默里大學的「身心健康計畫」臨床主管萊森表示,從心理學角度來看,我們對某人懷恨在心時,身體本能會準備與對方大鬥一場,導致血壓上升:「我們的炎性系統在面臨危險與威脅時,就會躁動。」

專家認為,短期來說,怨恨他人不會有害,抱持這種心態,對擊垮對手反倒大有幫助。但真正的麻煩是始終放不下心頭之恨。當你的身體隨時像裝了炸藥,準備和別人開戰,血壓和C反應蛋白等化學物質濃度雙雙上升,就會對心臟和身體造成損害。

當然,我們不可能避開所有的衰事,對凡事釋懷,大概只有達賴喇嘛之類的聖人才做得到,重點在於我們對這類事件的長期反應。

為了健康著想,專家提出幾個能快快把內心忿恨放下的撇步。

一、偶爾發發牢騷。《樂觀原本就應該與你相隨》(Spontaneous Optimism)的作者楚安尼博士說:「給自己時間發洩(怨氣),把它趕出體外。」

二、看新聞。加州史丹福大學「寬恕研究小組」的拉斯金博士,告訴滿肚子怨氣的病人,想想世上有多少人受苦。他要他們看新聞,去工作,和別人聊聊,他們就會理解,這些鳥事只是人生的一部分。

三、可考慮與加害人面對面。楚安尼博士指出,此法對某些人有效,但有時候會有反效果:「有些前妻、前夫是不折不扣的神經病,跟他們拚命恐怕會大難臨頭。」她建議寫封信給對方,但不必寄出,而是唸給可信賴的朋友聽。

四、要了解這麼做只會傷害自己。不斷提醒自己,懷恨在心,只會造成心理傷害。楚安尼博士說,若不懂得放手,5年內這些內傷會以慢性頭痛、疲勞、關節炎和背痛等形式找上你。

五、考量對方的精神狀態。幼年遭性侵的女作家安潔蘿(Maya Angelou)從未恨過對方,因為「我會想,這白癡只懂這種方式。我不會讓恨意存在我的人生中,那太危險了。」

六、別當別人的擦鞋墊。萊森說,採取以上行動且消除恨意,不代表你得被人予取予求。他舉例說,老公為了外頭年輕美眉拋棄糟糠妻,老婆可以選擇不要抓狂,而是開始過自己的新人生。

稅務專欄/贈與避開七年之癢 解債務危機

2011.10.25【經濟日報╱林敏弘 (記者徐谷楨整理)】
某甲沒讀什麼書,愛喝酒又好賭,經常要弟弟某乙出面收拾爛攤子。某乙疲於奔命,但念在父親當年借錢讓他唸書,也答應父親將來要照顧兄弟姊妹,都隱忍下來。有天,某甲借錢去賭博,沒想到全輸光;債權人某丙上門討債,讓某乙和親朋好友都傻了眼。
後來,某丙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確定,由民事執行處強執制行某甲的祖產。
某甲的祖產是一塊地,為兄弟姊妹(包括某乙)共有,只有分管而未分割。土地上蓋了一間臨時厝,年近半百的某甲和他兒子就住在裡頭。由於土地旁邊剛好有馬路拓寬,變成鄰近八十米大馬路的黃金地段,商機無限。法院公告房子和土地合併拍賣700萬元。
親友都不希望祖產被賣掉,勸說資金較多的某乙去競標。但某甲並不希望祖產變成某乙的,也認為不會有買家競拍,某丙更不會想承受,就可以保有祖產。某乙好心沒好報,決定暫時不插手,還要某甲把欠他的錢也還來。
某甲當然還不出錢,經專家指點,兩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把過去匯款紀錄及借據拿來舉證,表示在「七年之前」某乙陸續借給某甲的錢多達上千萬,而某甲未還,某乙以此主張依「某甲的債權人」身分參與法拍淨額的分配。
其中一個關鍵就是,國稅局易認為兄弟間的借貸為「贈與」,如果未申報,稅的課核期限是七年,所以要說明是「七年之前」的事,以免某乙被補稅。
這時候,某乙變成是「某甲的債權人」,法院拍賣金額扣除稅捐後的淨額,他和某丙可依照權債比例分配;此外,某乙也是土地共同持有人,不管被誰標走,某乙都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
法拍結果,一拍到三拍都流掉,法院發函通知減價公開拍賣,以380萬元拍定。親友們召開家族會議,推派某乙出面行使優先購買權,花380萬元買回。
土地買回來了,但法院主張土地上的房子,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仍為拍定人所有。這表示,某甲沒房子可住,又氣又急,大鬧家族。
某乙來請教我,我真是絞盡腦汁,終於發現法院拍賣公告上寫明房子面積約200平方米,但某甲的持分只有120平方米,表示房子蓋到其他共有人的土地上,依土地法104條,房子拍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某乙為保住老哥房子,不惜向法官嗆說:「如果法院不同意,以致共有人利益遭受損害,法院要負賠償責任。」
當初某乙來找我時,原以為沒有希望,但通盤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順利把某乙問題解決,終以喜劇收場,他們家族恢復一團和氣。
(作者是會計師及勤實佳關係企業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會計師及律師林佳穎審稿)

賣車位也免奢侈稅

2011-10-25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為讓民眾自用住宅換屋時,排除在特銷稅核課對象外,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相關條件者,雖2年內出售房屋則可免繳奢侈稅。另外,持有2年內出售的停車位,若與自用房地併同使用,符合上述規定,同樣可享免稅優惠。
中區與南區國稅局指出,可獲免稅優惠者須符合2項條件:(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符合前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南區國稅局舉例,黃君持有甲屋10年,去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今年1月10日太太回贈黃君,黃君於今年9月10日出售,則黃君對甲屋持有10年8個月,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稅官說,黃君轉入太太名下本想享有「一生一屋」租稅優惠,但卻可能因此繳奢侈稅,才將房屋轉回黃君名下出售,免繳奢侈稅。
另外,民眾持有停車場產權在2年內出售,若屬上述情況,與房屋並同使用,則可免繳奢侈稅,若為獨立產權且持有2年內的投資商品,都是奢侈稅核課對象,出售時就必須繳交奢侈稅。

名下空地 不視為自宅

2011.1025【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但擁有另一處空地(地上無房屋),財政部規定,此時若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自用不動產時,可排除空地,仍視為是「僅有一處自用住宅」,享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權利。
奢侈稅是針對持有未逾二年非自用不動產課稅,稅率為10%或15%。財政部指出,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出售時不受持有二年的約束,均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並規定,所謂「僅有一處自用房地」,不包括地上無任何建築物的空地。即無建物的空地,可不計入自用房地的範圍。
因此,納稅人若出售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但名下同時擁有另一處空地時,只要地上並無房屋等建物時,財政部認為,應可視同並無第二棟不動產。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新聞眼/保證收益 壽險業不敢保證

2011.10.2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將重新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壽險業者呼籲,刪除必須承諾報酬率高於2年期定存利率的規定,否則沒有壽險公司敢承做。
壽險業者表示,勞退條例若維持保證收益的規定,等於要壽險公司操作勞退年金,「賺錢算保戶,賠錢自己貼」,對業者是很大的資金壓力。
況且從明年起要開始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而IFRS對於這類具有保證收益率的保單,都要求提存高額的責任準備金,業者開辦勞退年金的代價太大。
原本勞退新制設計「個人帳戶制」與「勞退年金制」讓勞工選擇,並希望保險業可以參與此市場,以其承做年金險的專長,為勞工創造更多的退休金收益。
不過,勞委會對於「勞退年金制」設下高門檻,包括只能銷售給200人以上企業,且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員工同意;以及壽險業必須承諾報酬率要高於2年期定存利率。這兩點,都讓壽險業者很難辦理此業務。
2006年金管會陸續核准富邦、國泰、新光、中國、台壽等業者的勞退年金保單,但沒有一家壽險公司開賣,保單後來全部失效。
業者指出,這次勞退年金條例修法,若僅刪除「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員工同意」,僅是「搬開一顆小石頭」。

勞退年金險 保險商機多200億

2011.10.2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周四(27日)將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未來擁有200人以上員工的企業,只要經勞資雙方同意,就可開辦年金保險。此舉有助員工提高勞退年金收益,還能帶動國內保險業者重啟勞退年金保險商機。



圖/經濟日報提供
勞委會曾在兩年多前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可惜因修法範圍大且內容複雜,未能順利通關。本次修法捲土重來,行政院已表態爭取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也被外界視為是總統大選前再釋出的勞工、保險業大利多。
根據統計,目前勞保投保人數在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共有2,953家企業、190萬名以上勞工。保險業者評估,勞退年金保險一年商機至少200億元。
勞退新制在94年7月上路後,即開放企業可辦理年金保險,可惜,法規從嚴要求,只有200人以上企業才可開辦;若企業設有公會,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也須一半以上勞工同意,且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須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舊法規定過嚴,使得國內企業循商業保險管道開辦年金家數仍然「掛零」。在最新修正草案中,勞委會仍維持200人以上企業才可開辦條件未變,但將刪除要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要二分之一以上勞工的門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表示,這項放寬也助調降企業開辦年金保險門檻,一旦通過,凡擁有200人以上員工的企業,只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以書面表達,就可開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仍維持「最低收益保證」制度,也就是保險業者代操年金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提繳退休金 擴大適用
行政院會周四(27日)將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全面擴大適用自願提繳退休金對象,未來除了計程車司機、SOHO族、攤販等140萬名自營作業者可納入外,受委任工作者(如外包、承攬人員)也可一併納入。
修正案一旦通過,全台除了未從事勞動的雇主及外國白領、藍領勞工外,幾乎所有就業人口均可適用自願提繳每月工資6%,做為退休金並享有免稅優惠,為我勞動保障史上開啟新頁。
修正案也增列若雇主為勞工申報提繳的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提繳者,只要經勞保局查證後,將可追溯調整。
修正案也將受僱的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納入,增列外籍、大陸、港澳地區配偶只要獲准在台居留,並取得工作權,即使未取得身分,就適用勞退新制。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

亞太百萬富豪最偏愛股票不動產

2011-10-1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羅秀文台北13日電)
美林和凱捷公司今天發布2011年「亞太區財富報告」,股票和不動產仍是百萬美元富豪最偏愛的投資項目。由於擔憂資產泡沫化,預期未來股票和固定收益的投資比重將會增加。

根據美林全球財富管理(Merrill Lynch Global Wealth Management)與凱捷(Capgemini)公司發布的報告指出,股票和不動產仍是亞太區百萬美元富豪最偏好的投資項目。2010年持有的資產中,不動產比重達27%,較2009年的26%微增,並高於全球平均的19%。

股票占亞太百萬美元富豪的投資比重為26%,較2009年的27%微幅下滑。現金比重則是逐年下降,與全球趨勢一致。

在地理分佈上,亞太區富裕人士主要還是投資於亞太區,但在亞太的資產配置由2009年的64%下降至57%;北美資產配置則由2009年的19%增加至25%。

就亞太區個別國家觀察,2010年中國大陸、印度及南韓富裕人士的股票投資比重較大,分別占42%、36%、35%;日本百萬美元富豪則較偏好現金和固定收益,比重分別為29%、26%。

台灣百萬美元富豪則最偏愛股票投資,比重為32%,不動產占25%,固定收益占22%,現金則占17%。

展望未來,美林證券國際私人客戶部執行副總經理李柏霖表示,由於今年亞太區房價大幅上漲,引發資產價格泡沫的疑慮,預期2012年富裕人士不動產配置比重將下降至20%,股票和固定收益的比重將分別提高至31%、26%。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撫養非躲債 葉樹姍保住女兒基金

2011.10.1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中市文化局長葉樹姍背負前夫四千多萬元債務,債權人不但訴請法院撤銷她歷年的公益捐款,連她女兒帳戶的兩百多萬元也要追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葉樹姍不用將女兒帳戶的錢交給債權人。

葉樹姍當年為前夫吳德堅作保,扛下鉅額債務,吳德堅病死獄中。但債權人認為葉樹姍這幾年到處捐善款,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法鼓山等廿個公益團體;一審判決撤銷捐贈,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首例。

葉樹姍女兒也成追償對象。債權人認為,葉樹姍曾將款項提領及存入女兒帳戶,懷疑她隱匿財產,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葉樹姍贈與女兒的金錢。

葉樹姍強調,匯款時間是在女兒未成年之前,她存入這些錢是為了保護、養育未成年的女兒;事實上,帳戶中多屬於她父母給外孫女的教育基金。

她並指出,女兒就讀國中時,她領有兩分薪資,每個月被債權人各查扣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再扣除生活所需及繳稅等支出,剩餘部分希望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如果她真的要隱匿財產,就不會把錢放在女兒名下。全案仍可上訴。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受聘機關學校開課 授課鐘點費要繳稅

2011.10.11【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北市新店區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

2011.10.11【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發現有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屋,提供土地的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誤以為只須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結果遭到處罰。
財政部強調,這類被歸類具營利行為的房屋出售獲利者,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個人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仍要被補稅處罰。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屬個人,且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僅繳納個人綜所稅外,財政部說,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的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納稅人A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在95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銷售額高達5,261萬餘元,國稅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僅營業稅即開出263萬餘元補稅單,並加處一倍罰鍰總計共526萬元。
納稅人A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主張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有違法也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可免罰並提出行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概念不一致,財政部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應無疑義。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二手高球證搶手 加強獵漏

2011.10.10【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不對二手貨物課稅已形成漏網之魚,二手高爾夫球證近來成為搶手貨,財政部已要求稅捐機關,調查二手高球證的轉讓情形,並就轉讓獲利課徵所得稅,稅率最高可達40%。

奢侈稅針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奢華貨物或勞務,是按其出售(或出廠)價課徵10%奢侈稅;至於如高爾夫球證等俱樂部會員證等,其所得稅則依出售價減除取得成本後的差價,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稅率最低5%,最高40%。

舉例來說,甲出售高爾夫球證一張價格150萬元,支付佣金10萬元,甲購入球證的成本為100萬元,甲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佣金與購入成本後即為40萬元,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指出,奢侈稅因是採用貨物稅的課徵概念,除房屋及土地外,均採取一次性課稅原則,即只有在進口或出廠時課徵,其後再轉手即不再課稅,藉此避免日後每次轉手,都要再被重複課徵奢侈稅的重稅現象。因此,舉凡高價車、俱樂部會員證或球證等奢華貨物及勞務等,都不對二次轉手行為課稅。

在這項規定下,稅捐機關也發現,原本國內高爾夫球場出售每張新的會員球證,交易總價扣除保證金後,只要超過50萬元以上,就要另繳10%的奢侈稅,但是二手球證不是奢侈稅的課徵對象,二手球證行情有飆升現象,漲幅介於5%到20%之間。

一張高爾夫球證往往達上百或數百萬元,如果由高球場直接出售的新球證,多數都已達奢侈稅的課徵門檻,但若是二手轉讓的球證,縱使如部分市價600萬元以上的「高貴」球證,也不必擔心會被加徵10%的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奢侈稅未對二手貨物等課徵奢侈稅,反使二手市場變成避稅市場,稅捐機關應追查二手球證的轉賣情形,並對出售二手球證者課徵出售獲利的所得稅。財政部表示,由於球證屬記名式轉讓,雙方需向球場辦理過戶登記,稅捐機關要掌握課稅資料並不困難,提醒納稅人需誠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