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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受聘機關學校開課 授課鐘點費要繳稅
2011.10.11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新北市新店區
王
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
學者、專家專題演講
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
,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
18
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
18
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
授課人員講授課程
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
,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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