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2【聯合報╱記者曹敏吉 /高雄報導】
高雄市李姓婦人花五百多萬元購買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打官司要求歸還,高雄地院認定土地確為李婦出資購得,判決土地移轉她名下。
李姓婦人提告指出,90年5月她以523萬4000元,購買位在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塊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覺得沒必要把這塊地留給兒子,因而要把土地所有權轉而登記在她自己的名下。
李婦的兒子沒有出庭,他以書面方式向法官表示,他母親為專職的家庭主婦,婚後不曾工作,自然也沒財力購買土地,而他自學校畢業後便有工作收入,所賺取的薪資均交由父親處理,那塊土地是父親和他努力工作賺來的,他擁有所有權。
法官調查發現,李婦購買那塊土地,從給付訂金到尾款,都是她在處理,帳戶內現金進出相當清楚。且李婦有二百多萬元投資在一家公司,並非沒有收入。
李婦的女兒作證表示,母親購入那塊土地1年後,曾在家人一起吃飯聊天時,提及要將土地暫登記弟弟名下,弟弟當時不置可否,家裡財務都是母親在管理,土地也是母親出錢買的。
法官認為,土地雖登記為兒子所有,但仍由母親管理、使用及處分,母親只是借名登記兒子名下,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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