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未上市櫃股票交易 實價課最低稅

2011.11.02【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李先生問:我是一間家族企業的原始股東,我想把部分持股賣掉,聽說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要課最低稅負,但可以不用依原始成本及成交價格計算損益,而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請問能用這種方式節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股票所賺的錢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時,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必須課徵最低稅負。
至於個人出售未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應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以實際交易的成交價格,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計算所得額;不過,查核辦法第14條也規定,個人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也就是說,李先生出售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原則上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
由於李先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又是家族企業,若主張無法取得原始成本的相關證明,或不提供所得額的證明文件等方式,自行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並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不大會採信這種說法。
日後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並查到資料,且重新計算的實際所得額比原來的申報所得額高,國稅局可能認定李先生沒有盡到法定申報的義務,也不會相信李先生申報時無過失,將會依規定要求李先生補稅並罰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因此,李先生最好依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所得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避免日後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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