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申報海外所得 掌握3訣竅

2011/05/2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今年起首度要併入最低稅負報稅,但因計算複雜,會計師提供三大要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可併入計算。

所得稅申報倒數計時,去年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在今年申報綜所稅時,開始適用併入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所得稅。由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項目與計算複雜,納稅人首次申報均感棘手。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莊瑜敏指出,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7大項目中,海外所得與員工分紅配股這兩項新增部分,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以免弄錯受罰。

莊瑜敏說,員工分紅配股雖在98年,但可處分日為99年1月1日後,須以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所配股票面額的差額列入所得額課稅;如果是99年內分紅配股,並在99年內就賣掉,按時價計算。

財政部99年3月12日發布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的課稅規定,98年12月31日促產條例租稅減免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應回歸所得稅法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海外所得部分,莊瑜敏提醒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只能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時,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今年起可併入計算。

勤業眾信稅務部經理吳懷真說,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家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免予計入;逾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

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為例,她指出,在海外財產交易透過金融機構指定用途信託中,上市股票、基金、未上市櫃股票等財產交易損益都列入申報。此外,稅法雖未將債券與結構型商品列入,但財政部已放寬規定,今年可將這兩項財產交易所得也列入申報。

不過,稅法雖規定「按實際損失認列」,吳懷真強調,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固然可以互抵,但只能當年度抵用,而且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後為負數,認列時僅能用「零」表示,並不是可以將其負數併列入基本所得額去抵其他所得。同時,無法提出交易成本證據時,只能用98年12月31日的時價為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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