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3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投保投資型保單,尤其是連結結構型商品的保單,必須特別注意發行機構信用風險及匯率風險。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審慎評估風險,注意風險告知書等資訊,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消費者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前,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及領取孳息、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
為加強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金管會除了要求保險業應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在銷售文件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中,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外。
金管會亦責成該投資型保單等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就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資訊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
金管會強調,招攬人員除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外,更應宣讀風告書重點摘要。
消費者可要求招攬業務員出示業務員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其是否具招攬該等商品之資格,以確保得到專業的服務。
金管會提醒,投資型保單本質仍為長期性保險契約,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之保單。
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若簽約後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隔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行使方式,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維護自身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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