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18)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目的是排除個資法限制,讓保險業可因本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所需,在取得客戶本人書面同意下,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唯有如此保險業才能進行核保、理賠,保單才能有效。
這次修正案也增加保險業或保險輔助人等若銷售地下保單,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保險業及保經、保代業者,金管會可勒令其停業、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未來即將上路的個資法規定極嚴,若保險法不另修法排除適用個資法,未來保險業就算取得客戶本人同意,亦不能取得醫療、病歷等資料,可能讓業者無法承保或要拉高保費。
因此,保險法推動緊急修法,以免個資法上路後,衝擊業者商機。另外如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壽險公會為防制保險犯罪或道德危險等公共利益等,需要蒐集相關資訊,亦可排除個資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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