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短期信託契約 需課稅

2011/05/14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13日表示,以短期信託契約方式,將預計獲配的高股利採孳息他益移轉所得,一律採實質所得原則核課所得,不過這項行政命令是財政部於6日才發布,6日以前簽訂的信託契約,免罰,但仍需補稅。

國稅局指出,由於高股利配股讓許多人因此須繳交高稅率的綜所稅,許多金融機構就推出短期信託契約,不少公司大股東,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確定當年度可獲配高額股利後,訂定股利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所稅及贈與稅目的。

財政部於6日以解釋函的方式,規範上述情況,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股息,以信託契約形式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綜所稅及贈與稅,並明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而信託契約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在受託人交付與受益人前,准予委託人撤回該部分的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許多公司大股東對公司決策具影響力,提早得知公司配股政策後,再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藉由公司盈餘分配,將訂定信託契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辦理贈與稅申報。

由於該盈餘於訂定信託契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實質上等同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委託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之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則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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