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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2011/07/0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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