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行為盲點篇 - 你為錢工作?還是錢為你工作?

 

大學畢業後,小陳在家人建議下苦讀通過普考,取得公務員資格。在外人眼中是擁有鐵飯碗的幸運兒,但是他卻經常是一張撲克臉,鮮少有笑容。

小陳覺得自己不快樂的原因有二:因為他當了五年的公務員,幾乎都在同一機構,工作內容也幾乎沒有變動。雖然公務員有終身俸,但只要想到為了一份薪水,還要再過25年一成不變的生活,不免心生憂鬱。

除此之外,小陳唯一的嗜好就是看電視或上網蒐集股市投資訊息,期待靠股票投資賺大錢,就能提早退休。只是他並非專業投資人,選股都是聽各路明牌,結果總是賺少賠多,因此心情也隨著股市漲跌波動起伏。



對小陳而言,工作是為了賺錢,賺錢是為了投資,卻沒有帶來快樂的生活,讓小陳想問究竟工作和金錢的意義是什麼?



【富觀念】快樂來自於人心,善用金錢才有價值



公教人員是上班族中最有機會達到財富自由的族群,因為擁有穩定的薪資收入,不用擔心工作轉換可能造成收入改變,只要能夠徹底執行,應該都可順利達成中長期的理財規劃目標。

只是「理財要先理心」,小陳應該想想賺錢的目的是什麼?金錢累積的財富,可以創造有形的資產,但是妥善運用金錢過好生活,卻能創造無形的價值。例如假日到處旅遊、嘗試不同休閒娛樂,雖然會有花費,但是產生的滿足感和快樂,會讓人覺得工作賺錢是值得的。或是,花錢去參加專業投資的教學課程,好好瞭解股票投資的「眉角」,不但可以增加專業知識,解開打開投資的盲點,順利賺到財富。

美國諺語說「做對的事,不如把事情做對」,追求財富有各種方式,但是觀念對了,方法就會對,人生才會因此富足。


規劃迷思篇 - 貿然追夢,不妨先寫下築夢清單


早婚的阿紅有三個小孩,大女兒已經開始工作,二女兒和小兒子則分別就讀大學和高中。當軍人的先生多年前因為意外不幸過世後,頓失依靠的阿紅人生觀也因此改變,覺得應該把握當下,積極逐夢。

所以,熱愛廚藝的她,開過餐廳、做過不少生意,只是最後都失敗收場,還背負了不少債務。幸運的是,阿紅後來有分穩定的工作,再加上先生的終身撫卹金,基本生活不成問題,而她的工作薪資則是拿去分期償還債務。這些年,孩子長大自立,債務也減輕,阿紅仍有一串夢想,包括:重回校園當大學生、買房子、出國旅遊以及投資手工釀酒生意賺錢、存退休金等。

只是攤開餘額不到六位數的存摺,阿紅的滿腦美夢,就會被經濟壓力敲醒,難道「沒錢只能夢無望」嗎?



【富觀念】列出優先順序,逐夢踏實



設定理財目標有兩種方法:「目標順序法」和「目標並進法」。對於像阿紅一樣,沒有足夠儲蓄、也擔心自己沒有太多時間的人而言,適合採取「目標順序法」,也就是先盤點資產狀況,再將將腦中夢想,變成具體清單,註明「達成時間」「需要金額」,在這個整理的過程中,排列出優先順序。先從需要金額最少、最可能達成的目標先著手規劃,一旦初步達成,會激發潛在的成就動機,往第二個、第三個目標積極邁進。

至於目標並進法,適合仍有充裕準備時間、收入穩定的人,依照清單內容將收入分成不同比例存入「夢想撲滿」裡,有紀律地執行,逐步實現。

俗諺說:「人因夢想而偉大」,不妨拿出紙筆寫下夢想清單,再看看存摺,訂定圓夢計畫,相信你的人生會因此而大不同。

規劃迷思篇 - 不敢生是因為怕養不起小孩?

 

擔任警察的陳先生與在高中任教的陳太太,兩人結婚多年,已經有一個三歲女兒。最近政府鼓勵生育,陳先生夫妻也開始計畫在添一個寶寶,給女兒作伴。



重視教育的陳太太一直希望可以給孩子最好的教育環境,甚至希望有機會可以帶孩子一起出國念書。但是他們擔心如果多生一個孩子,生活開銷大幅增加,而且供應兩個孩子出國念書,教育基金等於倍增。

雖然他們是雙薪家庭,但是想買屋置產又想存退休金的他們,一想到多生一個孩子,恐怕就要縮衣節食,犧牲生活品質,擔心多一個孩子就多一份經濟壓力。但是多生孩子真的就「養不起」嗎?



【富觀念】量力而為,一定養得起



報章媒體估算養一個小孩從呱呱墜地,到大學畢業需要準備的「子女教育基金」至少要從500萬元起跳,如果希望孩子未來攻讀研究所或出國留學,則要多準備300萬元。因此家中有第二個孩子,不但日常開銷倍增,教育基金也要加倍準備,不免擔心養不起孩子的未來。

子女教育基金是家庭理財規劃中的一部份,只是準備金額的多寡,往往由父母的「想要」來決定,未必是孩子的「需要」。例如孩子才滿三足歲,就讀美語幼稚園,希望孩子從小能說英語,或是安排各種才藝課程,希望孩子多才多藝。只是昂貴學費花費大半薪水,不但影響生活品質,也排擠了其他理財目標,未必最適當的理財規劃。

因此在規劃教育基金時,不妨先想想哪些費用是「必要」(例如公立小學的學雜費)、哪些是「需要」(雙薪家庭不免會有安親班費用),哪些是「想要」(才藝班花費、寒暑假遊學、出國留學等),如果能夠先釐清這些費用的需要程度,再評估自己的荷包,量力而為,會發現子女教育基金並不是天文數字,不需要過度擔心,多生養一個孩子只會替人生帶來無價的甜蜜負荷。


規劃與迷思 - 買外幣

外幣存款匯差、利差都好賺?
 

在小學任教的Alice是標準「逐利而居」的定存族,喜歡挑利息比較高的銀行往來。只是過去10年,新台幣定存利息平均只有2%,甚至金融海嘯時,利率還低到1%,讓Alice覺得定存都賺不了錢。

從不買股票、不買基金、自認為很保守的Alice就在「高利存款」的誘因下,將百萬台幣轉存美元,希望能夠在6個月到期後,賺到2%以上的利息。但是沒想到存單到期時,雖然有賺到利息,卻因為台幣驟然走升,匯兌損失就賠了10萬元。

不甘心認賠的Alice在理專的勸說下,將美元轉到當時匯率和利率都高的澳幣定存,希望能夠在6個月後,可以賺到4%利息,還能藉由澳幣升值,賺回在美元上的虧損。但是沒想到澳洲政府降息,澳幣走弱,存單還沒到期,帳面上的虧損至少有7%。眼見錢愈存愈少的Alice,不禁懷疑是理專欺騙她,還是投資外幣根本不會賺錢?



【富觀念】唯利是圖前,要思考隱性風險



在投資學上定期存款是一種無風險資產,因為到期有確定的利息收益,而且不用擔心違約風險。但是外幣定存卻有風險,儘管許多定存族都被外幣的高利吸引,但是卻忘記匯率波動,就隱藏了投資風險。

台灣是外匯管制國家,台幣兌美元的匯率走勢是由央行決定,但是央行對於匯率管制卻要看全球經濟變化。Alice並非洞悉全球經濟、可以預測匯率波動的外匯高手,因此貿然投資外幣,儘管賺到了利息,卻可能賠了匯差。
美國的外匯大師保羅·都鐸·鐘斯曾說「一般人有種錯覺,以為華爾街大戶能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化。但是,外匯市場任何人都操縱不了。」既然如此,對於不瞭解外匯市場的一般投資人而言,投資外幣前,應該要三思,不能唯「利」是圖。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臨終制裁 不准好賭兒繼承

2011.11.0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桃園縣報導】
桃園縣郭姓男子一再向父親要錢還賭債,父親斥責「我死後你不能再分錢」,他回嘴「不幫你送終」;郭父傷透了心,臨終前叮囑「遺產不分給他」,過世後郭男真的沒送終,法院認定他不孝,昨天判不能繼承父親千萬遺產,由媽媽和弟弟繼承。
桃園地院家事庭法官鄭新後指出,不盡孝,遺產繼承權可能被親生父母剝奪,預立遺囑和臨終遺言可以制裁不孝的子女,讓兒女知道「遺產不是非給你們不可」。
桃園地院調查,郭姓男子(四十六歲)因為好賭,欠了不少錢,父親生前他就不斷以黑道追殺、會被埋掉等理由要錢,前後十多次,每次數萬元到卅多萬元不等,要不到錢就用髒話罵父親,連他自己的兒子都看不下去,要祖父別再給錢,結果也被持刀追砍,因兒子跑得快,沒被砍到。
八年前,郭男再開口找老父要了八十萬元,父親對他說「這是最後一次,以後遺產沒你的份」,他回說「那以後也不給你送終」,拿到錢後就消失。
郭父為了躲他,搬到小兒子家住,臨終前當著妻兒面前說「他不孝,以後遺產不給他」。今年五月間,老先生過世,郭姓男子未參加父親告別式。
郭的胞弟遵從父親遺願,以哥哥未盡孝,打官司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郭姓男子未曾出庭,郭的妹妹作證說,哥哥沒工作又愛賭,連大嫂和兒子都是父親在養,哥哥找父親要錢時,又跪又哭又鬧,沒錢「什麼惡毒的話都講得出來」,甚至說「爸死了也不送到山頭」,父親傷心不已。
法官認定郭姓男子對父親有重大侮辱,忤逆未盡孝,雖然老先生沒留遺囑,但臨終囑咐妻兒「遺產不給他」仍然有效,判郭姓男子不能繼承遺產。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2011.11.03【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接軌IFRS 科技業盯租稅風險

2011.11.02【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距離明(101)年台灣企業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只剩二個月。各企業評估IFRS轉換對企業影響,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表示,科技業導入IFRS,將衍生跨國投資或交易的租稅風險,應考量多出來的租稅負擔。

圖/經濟日報提供

KPMG台灣所昨(1)日舉辦「科技事業導入IFRS應用實務」研討會,審計協理郭冠纓表示,稅務不確定性,可能會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剔除費用等。現行會計準則作法,稅務如出現問題,都是被核定後才入帳,但IFRS要求企業事先將這些稅務風險考量進去。
跨國經營的科技業公司最常有稅務不確定性,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有移轉訂價的問題,而移轉訂價又是現今國際稅務的最大風險,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在國外的移訂調整風險也須考量。
郭冠纓說,許多公司在國外都設有境外存貨倉,雖只有進出貨,沒有實質營運,但仍可能被當地政府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須在當地繳所得稅。因IFRS採合併報表,總公司往往會有所得稅漏估問題。
科技業的稅務風險,還會出現在企業併購時,商譽是否可在稅上認列,或投資抵減、免稅所得計算、非經常性費用(如非預期的賠償費)抵減等。估列這些稅務風險時,是要計算出未來預期可能需要支付的稅額。
郭冠纓指出,企業可比照IAS 37對「期望值」計算方法。例如一項投資抵減有五成機會會被剔除20%金額、有五成機會被剔除30%,這時就可以用加權平均方式計算出剔除25%的稅務風險期望值。
另外,IFRS認為土地增值稅為所得稅的一種。投資性不動產的增值稅,須列在損益;自用不動產則列其他綜合損益。
郭冠纓說,原來帳上的土地增值稅準備,未來須轉列在「遞延所得稅負債─土地增值稅」項下,原來在股東權益的重估增值,則轉到保留盈餘中。

持股若逾20% 關聯企業須採合併財報

2011.11.02【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多數科技業在台灣有許多關聯企業,海外也有轉投資公司。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對轉投資關聯企業如持股超過20%以上,企業就須採合併報表,關聯企業及海內外轉投資公司的所得稅,可能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KPMG協理郭冠纓表示,科技業海外轉投資公司的利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會影響轉投資公司的股利政策時,可不要在母公司財報上認列,但仍須財報上揭露:有多少遞延所得稅負債沒有認列。
是否要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郭冠纓說,財務狀況是首先須考量的因素。假設母公司虧錢、只有子公司獲利,在子公司不盈餘分配情況下,母公司無法配股利,這種情況下很難不認列遞延負債。另外,轉投資公司當地稅率高低,也是考量因素。若當地稅率偏高,且股利匯回台灣機會非常高,也須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短線炒豪宅 國稅局嚴查

2011.11.02【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短期炒作豪宅賺取暴利的炒房族要小心了!國稅局鎖定2年內轉手的豪宅交易,並根據賣家的報稅資料回頭追查實際交易價格,改依實價重新計算所得,要求賣家補繳所得稅。


圖/聯合報提供

據透露,台北市國稅局已鎖定2年內移轉的不動產交易,房屋評定現值約1000萬元,或納稅人申報的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額約300萬元,都列為查核對象;至於北區國稅局的查稅重點,則鎖定契價50萬元以上的短期交易案件。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天說,一位民眾98年賣掉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上的豪宅,卻只申報獲利(財產交易所得)200多萬元,國稅局追查後發現他實際獲利1300多萬元,漏報1000多萬元所得,因此要求這位民眾補繳500多萬元所得稅。
官員強調,稅法規定民眾申報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時,如果提不出當初買進的成本等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每年底公布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率計算所得。
不過,如果是國稅局鎖定的「對象」,國稅局會設法找出當初的買進、賣出實際交易價格,以實價重新核課所得稅。
官員說,由於財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率都比實際獲利低,因此不少人都透過這樣的方式節稅,但是短期買賣的豪宅交易,這樣的報稅方式將行不通,會被國稅局改依實價來課稅。
官員說,這位民眾當初報稅時,是以財政部當年頒定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率29%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29%),由於這棟豪宅評定現值約1000萬元,因此他只申報200多萬元的所得額。
仁愛路這棟豪宅交易已符合重點查稅的標準,國稅局因此調閱豪宅的地政異動索引資料,發現這位民眾持有豪宅不到2年就轉售,立刻發函給豪宅的買家和建商提供當時的買賣契約和付款憑證,並請賣方前來說明。
根據買方和建商提供的資料,官員說,國稅局查到這位民眾當初是以1億4000多萬元買進豪宅,再以2億多元賣出,一轉手獲利高達6000多萬元。國稅局因此重新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為1300多萬元,補稅500多萬元。

生活稅法/未上市櫃股票交易 實價課最低稅

2011.11.02【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李先生問:我是一間家族企業的原始股東,我想把部分持股賣掉,聽說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要課最低稅負,但可以不用依原始成本及成交價格計算損益,而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請問能用這種方式節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股票所賺的錢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時,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必須課徵最低稅負。
至於個人出售未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應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以實際交易的成交價格,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計算所得額;不過,查核辦法第14條也規定,個人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也就是說,李先生出售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原則上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
由於李先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又是家族企業,若主張無法取得原始成本的相關證明,或不提供所得額的證明文件等方式,自行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並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不大會採信這種說法。
日後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並查到資料,且重新計算的實際所得額比原來的申報所得額高,國稅局可能認定李先生沒有盡到法定申報的義務,也不會相信李先生申報時無過失,將會依規定要求李先生補稅並罰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因此,李先生最好依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所得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避免日後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享優惠稅率

2011.11.02【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100年全國地價稅昨(1)日開徵,不過「臨時路外停車場」已不再適用停車場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停車場業者可檢視停車場證的申請期限,是否仍適用優惠稅率。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過去停車場少、車位不足,因此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將依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供公共使用停車的空地,依照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適用千分之十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但近年財團將土地設為停車場,還能適用優惠稅率,除了養地、還能節稅,土地愈大、節稅愈多,引發民怨。
為達到租稅公平,行政院今年6月8日已核定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財政部也要求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比照辦理。不過,仍有部分臨時路外停車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如果依法今年6月8日拿到停車場登記證的業者,直到停車場登記證失效為止,仍可適用停車場優惠稅率。
停車場證核准設置有效年限屆滿之次年起,該空地就必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最高稅率5.5%。但若今年6月8日後才申請的停車場登記證,則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
稅捐處說,其他都市計畫停車場和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供公眾使用的路外停車場用地,仍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子拒扶養 老父撤銷贈與

2011.11.02【聯合報╱記者魯永明 /嘉義報導】
嘉義縣民雄鄉劉姓老翁2年前將田地及建地,全部贈與兒子,兒子允諾扶養父親,豈料劉姓老翁右腳手術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咒罵老父,甚至盜領保險金、在臥室放火,劉姓老翁一狀告到嘉義地方法院,要求撤銷贈與,法官昨天判劉姓老翁勝訴,兒子應將財產歸還父親。
判決指出,劉姓老翁將2塊田地及建地過戶兒子,換取兒子扶養,過戶後,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多次咒父「要吃自己買,沒用的人,該去死了」。
兒子元月又盜領父親保險金17萬元,後來得知父親提告要求撤銷贈與財產,憤而涉嫌趁父親熟睡,潑汽油放火燒屋。
兒子辯稱未辱罵父親,按時給生活費,是父親頭腦退化,誤信女兒造謠分家產,保險金是父親簽賭六合彩,錢匯他帳戶,否認盜領;他在屋外燒垃圾,未在家中燒,是菸蒂掉落才發生火警。
法官傳訊鄰居等證人,證明兒子確實辱罵父親,且火警當天喝酒點火;盜領保險金因查無證據不成立;法官說,兒子對父親有侵害行為,准許父親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歸還贈與財產。

不孝兒拒養 母打官司要回地

2011.11.02【聯合報╱記者曹敏吉 /高雄報導】
高雄市李姓婦人花五百多萬元購買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打官司要求歸還,高雄地院認定土地確為李婦出資購得,判決土地移轉她名下。
李姓婦人提告指出,90年5月她以523萬4000元,購買位在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塊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覺得沒必要把這塊地留給兒子,因而要把土地所有權轉而登記在她自己的名下。
李婦的兒子沒有出庭,他以書面方式向法官表示,他母親為專職的家庭主婦,婚後不曾工作,自然也沒財力購買土地,而他自學校畢業後便有工作收入,所賺取的薪資均交由父親處理,那塊土地是父親和他努力工作賺來的,他擁有所有權。
法官調查發現,李婦購買那塊土地,從給付訂金到尾款,都是她在處理,帳戶內現金進出相當清楚。且李婦有二百多萬元投資在一家公司,並非沒有收入。
李婦的女兒作證表示,母親購入那塊土地1年後,曾在家人一起吃飯聊天時,提及要將土地暫登記弟弟名下,弟弟當時不置可否,家裡財務都是母親在管理,土地也是母親出錢買的。
法官認為,土地雖登記為兒子所有,但仍由母親管理、使用及處分,母親只是借名登記兒子名下,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男醉倒浴室亡 保險公司解約慢得照賠

2011.11.02【聯合報╱記者曹敏吉 /高雄報導】
高雄市蕭姓男子去年2月在租屋處酒醉跌倒致死,因家屬為他投保時,未告知他酒精成癮,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並解除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太慢解約,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解約無效,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家屬200萬元。
家屬提告指出,去年2月19日蕭姓男子在高雄市左營區文天路租屋處的浴室跌倒,頭部受到重創死亡,家屬請求身故理賠金200萬元,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蕭曾酒精濫用成癮,接受戒斷治療,但家屬為他投保時,未據實說明。
家屬說,蕭雖曾因酒癮接受酒精戒斷治療,但後來治癒,家屬投保時,並不知道他事後酒癮復發。
保險公司拿出醫療紀錄指蕭的死亡與酒精成癮病症有關,但他投保時未據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未能正確評估危險而承保,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自得解約。
此案發生後,保險公司在去年7月30日前,已查出蕭姓男子的戒酒紀錄,卻遲至去年9月30日才通知家屬解約,超過保險法規定的1個月內解約時限,無解除契約效力。

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管理大師波特 從「五力」發現「分享力」

2011.10.31【經濟日報╱編譯簡國帆】
以「五力分析」理論聞名全球的管理大師波特(Michael Porter),外表和行為舉止看來既像是企業巨擘、也像是學者,常是企業和政府官員請益的對象。現在他更倡導「創造共享價值」(CSV)的概念,希望企業在追求獲利與增進社會福祉間取得平衡。

波特穿著筆挺的西裝接受訪問,會議室的壁爐台上有他兩個女兒的照片,書架擺滿他19本著作的多種版本,牆上也掛著他的文憑和證書等。

波特已因聲譽卓著,不斷受企業執行長和政治人物邀約,討論如何恢復美國的成長與榮景。波特說,美國經濟疲軟的部分原因是景氣循環因素-房市泡沫破滅後的緊縮、企業審慎評估國內投資,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競爭力問題。

波特會注意到競爭力問題很正常,因其成功就來自於他逾30年前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的第一篇文章,文中概述影響各產業競爭狀態的五股基本力量,包括顧客的力量、供應商的力量、新進業者的威脅、替代產品的威脅及既有對手間的交鋒。企業與政府都發現,能用這種方式簡單而有效地評估自己的強項與弱項,擬定進入新市場的計畫。

波特說,全球化已嘉惠像他這種所得與專業技能較高的人士,因此他發表競爭力與策略演說的地點已從美國延伸到全球各地;然而,中低所得的員工卻因全球化而受苦。

波特基本上保持樂觀,卻也憂心美國競爭力減弱。他說,100年前美國是公共教育、創造全球大學體系和跨州高速公路系統的先驅,不吝於大膽投資以營造有助於提升競爭力的環境,如今卻似乎無法對上述事項達成共識。

已開發國家賴以建立富足社會的學術正統思想,因金融海嘯而備受質疑,但波特並未改變看法,反而認為他所謂的五股力量更加重要,也更顯而易見,因為全球化加速並強化了資訊的傳播速度和透明度,並降低貿易壁壘,不斷清除可能減弱這五股基本驅力的障礙。

波特說:「我不斷試圖理出競爭和企業競爭方式的基本與結構要素,希望找到不論最佳實務或趨勢為何都適用的要素。如此一來人們1985年能根據當時環境做五力分析,2010年也能就相同產業做相同分析,結果會大不相同。」

波特2008年再次討論並修正他最初的五力分析文章,他讀過討論五力分析概念的龐大文獻後,認為最初理論的立論基礎依舊穩固。

波特不滿足於原地踏步,他描繪出五力對策略的影響後,也對地段、國家和成功企業周遭商業區的競爭力備感興趣,他成功地以這種概念分析內地城市、環保進展與經濟成長的相容性,及他新近提出的概念:創造共享價值(CSV)。波特認為,增進社會福祉的企業活動,有助於打造一個讓人人加速成長的良性循環。

波特堅稱,「創造共享價值」將協助創造下一代資本主義思考,且思路更縝密。企業社會責任(CSR)擁護者認為波特的概念了無新意,但波特反駁說,CSV和CSR有「根本上的差異」,許多企業都很高興「能以不同的方式來思索社會議題」。

不過波特提出的新概念和他之前以資料為基礎的研究不同,經濟學家也批評這個觀念缺乏證據。波特說,企業最佳實務的範例不斷改變,很多管理文獻過一陣子後都會顯得有點過時,仍需一段時間找出CSV的實證證據來支持這個概念。

波特說:「若有證據顯示,企業依循這些策略後能擴大市占率並改善獲利,我相信資本市場會大力擁護這個概念。」(取材自金融時報)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2011.10.27【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銀行法修正/免連帶保人「貸款人未必有利」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薛翔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銀行法修正/房貸 不需連帶保證人

2011.10.26【聯合報╱記者鄭宏斌】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一般民眾分不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別,「連帶保證人」就等同另一個借款人,銀行在求償時,會同時向主要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追討;「一般保證人」則是站在第二線,當主要債務人償還不足時,才需負起還錢責任。
他說,過去接獲很多陳情案,一些未成年子女當父母的連帶保證人,結果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現在修法,是要回歸「保證人」站在還款第二線的本質。

先打卡或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有別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蔡容喬、曾雅玲】
最近網路一則「打卡後不要買早餐」文章被大量轉寄,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萬一途中發生意外,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可核給職業災害,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無法列入職災。
人力銀行近日公布「打卡痛苦指數調查」,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會「偷廿分鐘」吃早餐、收發電子郵件。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一位朋友打完卡後,到公司對面買早餐,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
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例行事務,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就不能算是職災。不少網友疑惑,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
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根據「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才能核給職災,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災。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至銀行領錢等。
不過,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若打卡後,經老闆允許買早餐,或由老闆指派「代表買早餐」卻出意外,就算職災。職災認定不以「打卡」為前提,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出了意外算職災;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或喝酒胃潰瘍,都是職災。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表示,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
勞委會過去曾處理多起類似的職災認定爭議。曾有某男性員工藉上司要求上樓搬貨之便,偷爬上頂樓與對面工廠女員工打招呼而摔傷,被認定「私行為」,一毛職災給付或賠償金都拿不到。也有員工看公司警衛亭上方龍眼樹結實累累,上班時間爬上去採龍眼,卻失足摔死,照樣不賠償。傅還然分析,若經老闆指派「採下來給大家吃」,就屬「公行為」,可申請職災給付、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