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桃園縣報導】
桃園縣郭姓男子一再向父親要錢還賭債,父親斥責「我死後你不能再分錢」,他回嘴「不幫你送終」;郭父傷透了心,臨終前叮囑「遺產不分給他」,過世後郭男真的沒送終,法院認定他不孝,昨天判不能繼承父親千萬遺產,由媽媽和弟弟繼承。
桃園地院家事庭法官鄭新後指出,不盡孝,遺產繼承權可能被親生父母剝奪,預立遺囑和臨終遺言可以制裁不孝的子女,讓兒女知道「遺產不是非給你們不可」。
桃園地院調查,郭姓男子(四十六歲)因為好賭,欠了不少錢,父親生前他就不斷以黑道追殺、會被埋掉等理由要錢,前後十多次,每次數萬元到卅多萬元不等,要不到錢就用髒話罵父親,連他自己的兒子都看不下去,要祖父別再給錢,結果也被持刀追砍,因兒子跑得快,沒被砍到。
八年前,郭男再開口找老父要了八十萬元,父親對他說「這是最後一次,以後遺產沒你的份」,他回說「那以後也不給你送終」,拿到錢後就消失。
郭父為了躲他,搬到小兒子家住,臨終前當著妻兒面前說「他不孝,以後遺產不給他」。今年五月間,老先生過世,郭姓男子未參加父親告別式。
郭的胞弟遵從父親遺願,以哥哥未盡孝,打官司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郭姓男子未曾出庭,郭的妹妹作證說,哥哥沒工作又愛賭,連大嫂和兒子都是父親在養,哥哥找父親要錢時,又跪又哭又鬧,沒錢「什麼惡毒的話都講得出來」,甚至說「爸死了也不送到山頭」,父親傷心不已。
法官認定郭姓男子對父親有重大侮辱,忤逆未盡孝,雖然老先生沒留遺囑,但臨終囑咐妻兒「遺產不給他」仍然有效,判郭姓男子不能繼承遺產。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子拒扶養 老父撤銷贈與
2011.11.02【聯合報╱記者魯永明 /嘉義報導】
嘉義縣民雄鄉劉姓老翁2年前將田地及建地,全部贈與兒子,兒子允諾扶養父親,豈料劉姓老翁右腳手術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咒罵老父,甚至盜領保險金、在臥室放火,劉姓老翁一狀告到嘉義地方法院,要求撤銷贈與,法官昨天判劉姓老翁勝訴,兒子應將財產歸還父親。
判決指出,劉姓老翁將2塊田地及建地過戶兒子,換取兒子扶養,過戶後,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多次咒父「要吃自己買,沒用的人,該去死了」。
兒子元月又盜領父親保險金17萬元,後來得知父親提告要求撤銷贈與財產,憤而涉嫌趁父親熟睡,潑汽油放火燒屋。
兒子辯稱未辱罵父親,按時給生活費,是父親頭腦退化,誤信女兒造謠分家產,保險金是父親簽賭六合彩,錢匯他帳戶,否認盜領;他在屋外燒垃圾,未在家中燒,是菸蒂掉落才發生火警。
法官傳訊鄰居等證人,證明兒子確實辱罵父親,且火警當天喝酒點火;盜領保險金因查無證據不成立;法官說,兒子對父親有侵害行為,准許父親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歸還贈與財產。
嘉義縣民雄鄉劉姓老翁2年前將田地及建地,全部贈與兒子,兒子允諾扶養父親,豈料劉姓老翁右腳手術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咒罵老父,甚至盜領保險金、在臥室放火,劉姓老翁一狀告到嘉義地方法院,要求撤銷贈與,法官昨天判劉姓老翁勝訴,兒子應將財產歸還父親。
判決指出,劉姓老翁將2塊田地及建地過戶兒子,換取兒子扶養,過戶後,兒子不供應三餐,還多次咒父「要吃自己買,沒用的人,該去死了」。
兒子元月又盜領父親保險金17萬元,後來得知父親提告要求撤銷贈與財產,憤而涉嫌趁父親熟睡,潑汽油放火燒屋。
兒子辯稱未辱罵父親,按時給生活費,是父親頭腦退化,誤信女兒造謠分家產,保險金是父親簽賭六合彩,錢匯他帳戶,否認盜領;他在屋外燒垃圾,未在家中燒,是菸蒂掉落才發生火警。
法官傳訊鄰居等證人,證明兒子確實辱罵父親,且火警當天喝酒點火;盜領保險金因查無證據不成立;法官說,兒子對父親有侵害行為,准許父親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歸還贈與財產。
不孝兒拒養 母打官司要回地
2011.11.02【聯合報╱記者曹敏吉 /高雄報導】
高雄市李姓婦人花五百多萬元購買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打官司要求歸還,高雄地院認定土地確為李婦出資購得,判決土地移轉她名下。
李姓婦人提告指出,90年5月她以523萬4000元,購買位在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塊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覺得沒必要把這塊地留給兒子,因而要把土地所有權轉而登記在她自己的名下。
李婦的兒子沒有出庭,他以書面方式向法官表示,他母親為專職的家庭主婦,婚後不曾工作,自然也沒財力購買土地,而他自學校畢業後便有工作收入,所賺取的薪資均交由父親處理,那塊土地是父親和他努力工作賺來的,他擁有所有權。
法官調查發現,李婦購買那塊土地,從給付訂金到尾款,都是她在處理,帳戶內現金進出相當清楚。且李婦有二百多萬元投資在一家公司,並非沒有收入。
李婦的女兒作證表示,母親購入那塊土地1年後,曾在家人一起吃飯聊天時,提及要將土地暫登記弟弟名下,弟弟當時不置可否,家裡財務都是母親在管理,土地也是母親出錢買的。
法官認為,土地雖登記為兒子所有,但仍由母親管理、使用及處分,母親只是借名登記兒子名下,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高雄市李姓婦人花五百多萬元購買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打官司要求歸還,高雄地院認定土地確為李婦出資購得,判決土地移轉她名下。
李姓婦人提告指出,90年5月她以523萬4000元,購買位在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塊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兒子拒絕扶養她,她覺得沒必要把這塊地留給兒子,因而要把土地所有權轉而登記在她自己的名下。
李婦的兒子沒有出庭,他以書面方式向法官表示,他母親為專職的家庭主婦,婚後不曾工作,自然也沒財力購買土地,而他自學校畢業後便有工作收入,所賺取的薪資均交由父親處理,那塊土地是父親和他努力工作賺來的,他擁有所有權。
法官調查發現,李婦購買那塊土地,從給付訂金到尾款,都是她在處理,帳戶內現金進出相當清楚。且李婦有二百多萬元投資在一家公司,並非沒有收入。
李婦的女兒作證表示,母親購入那塊土地1年後,曾在家人一起吃飯聊天時,提及要將土地暫登記弟弟名下,弟弟當時不置可否,家裡財務都是母親在管理,土地也是母親出錢買的。
法官認為,土地雖登記為兒子所有,但仍由母親管理、使用及處分,母親只是借名登記兒子名下,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銀行法修正/免連帶保人「貸款人未必有利」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薛翔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銀行法修正/房貸 不需連帶保證人
2011.10.26【聯合報╱記者鄭宏斌】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一般民眾分不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別,「連帶保證人」就等同另一個借款人,銀行在求償時,會同時向主要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追討;「一般保證人」則是站在第二線,當主要債務人償還不足時,才需負起還錢責任。
他說,過去接獲很多陳情案,一些未成年子女當父母的連帶保證人,結果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現在修法,是要回歸「保證人」站在還款第二線的本質。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一般民眾分不清楚「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別,「連帶保證人」就等同另一個借款人,銀行在求償時,會同時向主要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追討;「一般保證人」則是站在第二線,當主要債務人償還不足時,才需負起還錢責任。
他說,過去接獲很多陳情案,一些未成年子女當父母的連帶保證人,結果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現在修法,是要回歸「保證人」站在還款第二線的本質。
先打卡或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有別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蔡容喬、曾雅玲】
最近網路一則「打卡後不要買早餐」文章被大量轉寄,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萬一途中發生意外,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可核給職業災害,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無法列入職災。
人力銀行近日公布「打卡痛苦指數調查」,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會「偷廿分鐘」吃早餐、收發電子郵件。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一位朋友打完卡後,到公司對面買早餐,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
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例行事務,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就不能算是職災。不少網友疑惑,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
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根據「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才能核給職災,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災。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至銀行領錢等。
不過,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若打卡後,經老闆允許買早餐,或由老闆指派「代表買早餐」卻出意外,就算職災。職災認定不以「打卡」為前提,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出了意外算職災;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或喝酒胃潰瘍,都是職災。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表示,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
勞委會過去曾處理多起類似的職災認定爭議。曾有某男性員工藉上司要求上樓搬貨之便,偷爬上頂樓與對面工廠女員工打招呼而摔傷,被認定「私行為」,一毛職災給付或賠償金都拿不到。也有員工看公司警衛亭上方龍眼樹結實累累,上班時間爬上去採龍眼,卻失足摔死,照樣不賠償。傅還然分析,若經老闆指派「採下來給大家吃」,就屬「公行為」,可申請職災給付、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
最近網路一則「打卡後不要買早餐」文章被大量轉寄,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萬一途中發生意外,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可核給職業災害,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無法列入職災。
人力銀行近日公布「打卡痛苦指數調查」,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會「偷廿分鐘」吃早餐、收發電子郵件。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一位朋友打完卡後,到公司對面買早餐,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
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例行事務,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就不能算是職災。不少網友疑惑,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
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根據「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才能核給職災,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災。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至銀行領錢等。
不過,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若打卡後,經老闆允許買早餐,或由老闆指派「代表買早餐」卻出意外,就算職災。職災認定不以「打卡」為前提,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出了意外算職災;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或喝酒胃潰瘍,都是職災。
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表示,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
勞委會過去曾處理多起類似的職災認定爭議。曾有某男性員工藉上司要求上樓搬貨之便,偷爬上頂樓與對面工廠女員工打招呼而摔傷,被認定「私行為」,一毛職災給付或賠償金都拿不到。也有員工看公司警衛亭上方龍眼樹結實累累,上班時間爬上去採龍眼,卻失足摔死,照樣不賠償。傅還然分析,若經老闆指派「採下來給大家吃」,就屬「公行為」,可申請職災給付、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撫養非躲債 葉樹姍保住女兒基金
2011.10.1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中市文化局長葉樹姍背負前夫四千多萬元債務,債權人不但訴請法院撤銷她歷年的公益捐款,連她女兒帳戶的兩百多萬元也要追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葉樹姍不用將女兒帳戶的錢交給債權人。
葉樹姍當年為前夫吳德堅作保,扛下鉅額債務,吳德堅病死獄中。但債權人認為葉樹姍這幾年到處捐善款,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法鼓山等廿個公益團體;一審判決撤銷捐贈,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首例。
葉樹姍女兒也成追償對象。債權人認為,葉樹姍曾將款項提領及存入女兒帳戶,懷疑她隱匿財產,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葉樹姍贈與女兒的金錢。
葉樹姍強調,匯款時間是在女兒未成年之前,她存入這些錢是為了保護、養育未成年的女兒;事實上,帳戶中多屬於她父母給外孫女的教育基金。
她並指出,女兒就讀國中時,她領有兩分薪資,每個月被債權人各查扣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再扣除生活所需及繳稅等支出,剩餘部分希望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如果她真的要隱匿財產,就不會把錢放在女兒名下。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文化局長葉樹姍背負前夫四千多萬元債務,債權人不但訴請法院撤銷她歷年的公益捐款,連她女兒帳戶的兩百多萬元也要追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葉樹姍不用將女兒帳戶的錢交給債權人。
葉樹姍當年為前夫吳德堅作保,扛下鉅額債務,吳德堅病死獄中。但債權人認為葉樹姍這幾年到處捐善款,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法鼓山等廿個公益團體;一審判決撤銷捐贈,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首例。
葉樹姍女兒也成追償對象。債權人認為,葉樹姍曾將款項提領及存入女兒帳戶,懷疑她隱匿財產,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葉樹姍贈與女兒的金錢。
葉樹姍強調,匯款時間是在女兒未成年之前,她存入這些錢是為了保護、養育未成年的女兒;事實上,帳戶中多屬於她父母給外孫女的教育基金。
她並指出,女兒就讀國中時,她領有兩分薪資,每個月被債權人各查扣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再扣除生活所需及繳稅等支出,剩餘部分希望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如果她真的要隱匿財產,就不會把錢放在女兒名下。全案仍可上訴。
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500醫生 涉假捐贈逃稅上億
2011/07/21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500位醫生「假捐贈、真逃稅」手法
醫界爆發500名醫生涉嫌集體「假捐贈,真逃稅」,遍布全省,人數之多,創下紀錄,總捐贈金額2.7億元,逃漏稅1億多元,全案正由檢調偵辦中,從昨天起開始約談涉案人。
本案是由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在去年及前年追查列舉扣除額時,發現有眾多醫生同時捐贈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進一步抽絲剝繭,追查資金流向,查獲這2家基金會再以補助教學研究的名義,把受贈款的大部分匯回捐贈人的銀行帳戶。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各獲200多位醫生,合計500人,總共捐贈現金2.7億元,由基金會開立收據,大多數列舉扣除94、95年及96年度的3年度所得,國稅局都已剔除這些假捐贈,若以稅率40%計算,補稅1億0800萬元。
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的創辨人為前國防醫學院院長蔡作雍。成漢教育基金會的前負責人李鴻,也是國防醫學院畢業校友。據了解,這次涉案醫生以國防醫學院自費的畢業生為主,他們多在三軍總醫院、台北榮總、台中榮總執業,少數在署立醫院當醫生。可能是受到專業人士指點,集體「捐贈節稅」,但走火入魔,變成涉嫌逃漏稅,得不償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現金捐贈在全年所得總額20%以內,可以列舉扣除。每位涉案人的所得額及所得稅不同,但以500人、捐2.7億元計算,平均每人捐贈54萬元,都在20%的所得範圍內,反推每人的全年所得額至少270萬元。
國稅局是否會進一步處罰鍰?周賢洋表示,如果最後地檢署有起訴,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就不會處罰;如果檢察官緩起訴,國稅局就會處罰漏稅額1倍。
至於思源及成漢2家基金會是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協助他人逃漏稅?國稅局表示,已交由檢調查辦,如果確實違法,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位醫生「假捐贈、真逃稅」手法
醫界爆發500名醫生涉嫌集體「假捐贈,真逃稅」,遍布全省,人數之多,創下紀錄,總捐贈金額2.7億元,逃漏稅1億多元,全案正由檢調偵辦中,從昨天起開始約談涉案人。
本案是由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在去年及前年追查列舉扣除額時,發現有眾多醫生同時捐贈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進一步抽絲剝繭,追查資金流向,查獲這2家基金會再以補助教學研究的名義,把受贈款的大部分匯回捐贈人的銀行帳戶。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各獲200多位醫生,合計500人,總共捐贈現金2.7億元,由基金會開立收據,大多數列舉扣除94、95年及96年度的3年度所得,國稅局都已剔除這些假捐贈,若以稅率40%計算,補稅1億0800萬元。
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的創辨人為前國防醫學院院長蔡作雍。成漢教育基金會的前負責人李鴻,也是國防醫學院畢業校友。據了解,這次涉案醫生以國防醫學院自費的畢業生為主,他們多在三軍總醫院、台北榮總、台中榮總執業,少數在署立醫院當醫生。可能是受到專業人士指點,集體「捐贈節稅」,但走火入魔,變成涉嫌逃漏稅,得不償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現金捐贈在全年所得總額20%以內,可以列舉扣除。每位涉案人的所得額及所得稅不同,但以500人、捐2.7億元計算,平均每人捐贈54萬元,都在20%的所得範圍內,反推每人的全年所得額至少270萬元。
國稅局是否會進一步處罰鍰?周賢洋表示,如果最後地檢署有起訴,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就不會處罰;如果檢察官緩起訴,國稅局就會處罰漏稅額1倍。
至於思源及成漢2家基金會是否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協助他人逃漏稅?國稅局表示,已交由檢調查辦,如果確實違法,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永慶家族 認了羅氏姊弟 要求「承認被收養 不能分產」
2011/07/21 蘋果日報 孫友廉╱台北報導
王永慶子女羅雪貞、羅文源與羅雪映三姊弟認祖歸宗案,高院昨首次開庭,原主張羅家三姊弟非王永慶親生的王家大房、二房及三房,透過律師表示不再爭執,尊重一審判決認定,等同承認三姊弟是王永慶親骨肉;但王家希望羅等三人先承認有被羅父羅景祺收養,才談和解。羅文源則強調,羅父只是代王永慶照顧他們,雙方沒收養關係。
律師姚本仁指出,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規定,三姊弟雖跟王永慶有血緣的生父關係,但若羅家三姊弟與羅父成立收養關係,就不能對王永慶遺產繼承人主張同為繼承人,也就不能要求分遺產。
台北地院之前審理羅家三姊弟與王家大房王月蘭、二房楊嬌及三房李寶珠間的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雖王家拒驗DNA,但法官考量王永慶持續照顧三姊弟、生母林明珠,也時常與三姊弟見面等情形來看,已視同王永慶認領三人,因此在今年四月一審判決三姊弟與王永慶有親子血緣關係。
可各分得近十億
當時外界推估全案若確定,羅家三姊弟可各分得近十億元遺產。王家二房長女王貴雲不滿判決堅持上訴。
羅父疑自稱養父
高院昨開庭,王家由律師林永頌等人代表出庭,林表示,因為王永慶生前沒有提起過,所以王家一直不清楚王永慶與羅家三姊弟有無血緣關係,也不知道羅父羅景祺在一九六一年認領三姊弟前,王永慶有無撫育三姊弟,但尊重一審判決,不再爭執,只是羅父認領三姊弟後,兩方就有收養關係,三姊弟與王永慶也就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林永頌表示,從羅父買屋登記羅文源名下,擔任三姊弟結婚主婚人,還賣股票當女兒嫁妝,過世時遺囑並讓三人繼承遺產,林更當庭提出羅父生前給王永慶的信,羅父在信中自稱三姊弟養父,都可證明兩方有收養關係。
羅文源及律師則強調,羅父是代王永慶撫養他們三姊弟,並非法律上的「收養」;羅文源更解釋,當初因生母林明珠不希望他們跟她同姓「林」,引起社會異樣眼光,所以羅父「認領」他們三姊弟,而王永慶持續和他們保持互動,並介紹工作,也證明他們沒有被羅父「收養」。
羅文源質疑真假
對王家當庭提出的羅父信函,羅文源除質疑信件真假,也說信中羅父要王永慶自己管教自己的孩子(指羅文源),可見羅文源三姊弟和羅父並無收養關係。庭訊約一小時結束,高院將另擇期開庭。
王家對羅氏姊弟 認祖歸宗態度轉變
◎2008/11/28:羅文源出面聲稱姊弟3人是王永慶骨肉,王家各房冷處理,不願回應。
◎2008/12/21:王永慶2房長子王文洋率先對羅文源釋出善意說:「應該是真的。」並稱若證實是父親骨肉,他身為長子會負起照顧責任。
◎2011/06/15:王文洋公開表示「羅文源比自己更像爸爸」,並說:「他不是(王家骨肉)的話,我就會覺得很奇怪。」
◎2011/06/16:王永慶2房次子王文祥駁斥王文洋看法說:「我覺得不太像。」
◎2011/07/20:高院開庭時,王永慶大房、2房及3房律師不再爭執羅文源等3人和王永慶的血緣關係,但強調他們須承認已被羅景祺收養,才願談和解。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王永慶子女羅雪貞、羅文源與羅雪映三姊弟認祖歸宗案,高院昨首次開庭,原主張羅家三姊弟非王永慶親生的王家大房、二房及三房,透過律師表示不再爭執,尊重一審判決認定,等同承認三姊弟是王永慶親骨肉;但王家希望羅等三人先承認有被羅父羅景祺收養,才談和解。羅文源則強調,羅父只是代王永慶照顧他們,雙方沒收養關係。
律師姚本仁指出,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規定,三姊弟雖跟王永慶有血緣的生父關係,但若羅家三姊弟與羅父成立收養關係,就不能對王永慶遺產繼承人主張同為繼承人,也就不能要求分遺產。
台北地院之前審理羅家三姊弟與王家大房王月蘭、二房楊嬌及三房李寶珠間的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雖王家拒驗DNA,但法官考量王永慶持續照顧三姊弟、生母林明珠,也時常與三姊弟見面等情形來看,已視同王永慶認領三人,因此在今年四月一審判決三姊弟與王永慶有親子血緣關係。
可各分得近十億
當時外界推估全案若確定,羅家三姊弟可各分得近十億元遺產。王家二房長女王貴雲不滿判決堅持上訴。
羅父疑自稱養父
高院昨開庭,王家由律師林永頌等人代表出庭,林表示,因為王永慶生前沒有提起過,所以王家一直不清楚王永慶與羅家三姊弟有無血緣關係,也不知道羅父羅景祺在一九六一年認領三姊弟前,王永慶有無撫育三姊弟,但尊重一審判決,不再爭執,只是羅父認領三姊弟後,兩方就有收養關係,三姊弟與王永慶也就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林永頌表示,從羅父買屋登記羅文源名下,擔任三姊弟結婚主婚人,還賣股票當女兒嫁妝,過世時遺囑並讓三人繼承遺產,林更當庭提出羅父生前給王永慶的信,羅父在信中自稱三姊弟養父,都可證明兩方有收養關係。
羅文源及律師則強調,羅父是代王永慶撫養他們三姊弟,並非法律上的「收養」;羅文源更解釋,當初因生母林明珠不希望他們跟她同姓「林」,引起社會異樣眼光,所以羅父「認領」他們三姊弟,而王永慶持續和他們保持互動,並介紹工作,也證明他們沒有被羅父「收養」。
羅文源質疑真假
對王家當庭提出的羅父信函,羅文源除質疑信件真假,也說信中羅父要王永慶自己管教自己的孩子(指羅文源),可見羅文源三姊弟和羅父並無收養關係。庭訊約一小時結束,高院將另擇期開庭。
王家對羅氏姊弟 認祖歸宗態度轉變
◎2008/11/28:羅文源出面聲稱姊弟3人是王永慶骨肉,王家各房冷處理,不願回應。
◎2008/12/21:王永慶2房長子王文洋率先對羅文源釋出善意說:「應該是真的。」並稱若證實是父親骨肉,他身為長子會負起照顧責任。
◎2011/06/15:王文洋公開表示「羅文源比自己更像爸爸」,並說:「他不是(王家骨肉)的話,我就會覺得很奇怪。」
◎2011/06/16:王永慶2房次子王文祥駁斥王文洋看法說:「我覺得不太像。」
◎2011/07/20:高院開庭時,王永慶大房、2房及3房律師不再爭執羅文源等3人和王永慶的血緣關係,但強調他們須承認已被羅景祺收養,才願談和解。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1年7月8日 星期五
司機撞死乘客 判台灣大合賠1048萬
2011/07/08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蔡偉祺╱綜合報導
「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爭吵後,竟開車撞死杜讚修,台北地院認為台灣大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及監督權,判死者家屬獲賠1975萬餘元;其中1048萬由車隊和司機連帶賠償,另927萬由司機單獨賠償;全案可上訴。
對此判決,台灣大車隊說,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和律師討論如何處理。
98年10月20日,杜讚修因繞路問題與司機林淵晟爭吵,下車後竟被林撞死,死者遺下中風臥病的母親、妻子與3名子女,面對家屬求償,林淵晟同意賠償全部1975萬,台灣大車隊拒絕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司機與家屬連帶賠償1048萬。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林淵晟辯稱誤踩油門,無悔意,重判他無期徒刑;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林淵晟案發後曾打電話報警,符合自首要件,改判20年,最高法院已於一月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死者家屬訴請台灣大車隊賠償1975萬餘元,台灣大車隊主張,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取得派車服務、排班權,公司並未支付林淵晟報酬,雙方無僱傭或實質上的指揮監督關係,不應由公司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灣大車隊對司機有選任、指揮及監督權,且在網站上表示車隊司機都是由公司選任、監督,林淵晟撞死杜讚修時,與執行職務有關,台灣大車隊應負賠償之責,因林淵晟對賠償金額沒意見,1975萬應全賠,但法官認為其中的1048萬,應由台灣大車隊與林連帶賠償。
「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爭吵後,竟開車撞死杜讚修,台北地院認為台灣大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及監督權,判死者家屬獲賠1975萬餘元;其中1048萬由車隊和司機連帶賠償,另927萬由司機單獨賠償;全案可上訴。
對此判決,台灣大車隊說,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和律師討論如何處理。
98年10月20日,杜讚修因繞路問題與司機林淵晟爭吵,下車後竟被林撞死,死者遺下中風臥病的母親、妻子與3名子女,面對家屬求償,林淵晟同意賠償全部1975萬,台灣大車隊拒絕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司機與家屬連帶賠償1048萬。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林淵晟辯稱誤踩油門,無悔意,重判他無期徒刑;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林淵晟案發後曾打電話報警,符合自首要件,改判20年,最高法院已於一月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死者家屬訴請台灣大車隊賠償1975萬餘元,台灣大車隊主張,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取得派車服務、排班權,公司並未支付林淵晟報酬,雙方無僱傭或實質上的指揮監督關係,不應由公司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灣大車隊對司機有選任、指揮及監督權,且在網站上表示車隊司機都是由公司選任、監督,林淵晟撞死杜讚修時,與執行職務有關,台灣大車隊應負賠償之責,因林淵晟對賠償金額沒意見,1975萬應全賠,但法官認為其中的1048萬,應由台灣大車隊與林連帶賠償。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社福津貼不得「強制執行」
2011年 06月08日 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未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未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
為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上路以及大法官588號解釋文,立法院院會7日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將有更嚴謹程序,法官在裁定是否「拘提管收」時,會更嚴格的檢視要件後再做決定。
修正條文增訂執行法院在管收債務人前,必須先完成的程序,例如先要求債務人能否提供擔保,要求須在期限內履行,或限制住居,並充分告知債務人一旦違反執行命令的法律效果。
同時,配合現行規定,除拘提、管收外的強制執行事件改交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增訂司法事務官在詢問債務人後,認為有管收必要,應該報請執行法院的辦理程序。
至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部分,新法增訂28條之3,現行條例要先預繳全額,曾有動輒需繳百萬元以上案例,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即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司法院指出,根據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要先預繳全額執行費用,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過去亦曾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先要上繳百萬元的個案,考量減輕負擔,未來債權人申請債權憑證,首次上限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第2次之後,則無需再繳費,直到債務人有財產能力,債務人再來補足執行費用差額。
此外,過去常發生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銀行帳戶因債務未清償遭強制執行,導致所領取的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旦存入銀行帳戶,就全數遭強制執行。
三讀修正案則明訂,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親屬生活所必需者,銀行不得強制執行。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兒10年不工作 父母討回6千萬豪宅
獲贈屋後「宅」在家 雙親恨鐵不成鋼
2011/04/14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
「防不孝條款」發威!有數億身價的李老先生,十年前將台北市安和路「東帝士花園廣場」現值近六千萬的豪宅送給最小的兒子,么兒竟從此「宅」在家不工作,水電費、管理費都由父母代繳,甚至連自己兒子的兩萬多元學費、補習費也向兩老伸手,忍無可忍的老夫婦恨鐵不成鋼,祭出民法「防不孝條款」,以兒子不扶養父母為由,向台北地院訴請兒子還屋獲准。
老夫婦的友人說,兩老已七十多歲,財產早晚都是兒子的,雖控告么兒,但仍讓他同住;兩老用心良苦,提告是要給四十歲的兒子一個警惕,看他能不能因而發憤圖強,出去找工作,以扛起為人子、為人父的雙重責任。
友人說,老人家雖勝訴,但暫時沒有將兒子掃地出門的打算,兩老還擔心事件曝光對兒子有傷害,盼對外低調。
水電、管理費、小孩學費都要爸媽出
「防不孝條款」是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在知悉一年內要求撤銷贈與;李氏夫婦主張,兒子長久未工作迄今,夫妻一年前認定兒子不扶養他們,才決定提告。
記者昨赴李家,兒子李某來應門,得知記者來意後,看了看屋內喊「爸」,接著李父出面,對記者搖搖手,並拉住兒子,示意別發言,李父對記者說:「沒有、沒有,我們沒這件事」,隨後關上門,並致電律師,律師表示,李氏夫婦不希望事件曝光。
據指出,李父曾是上市電子公司的董事,有數億身價,十年前先後購買三棟房子,以贈與名義登記在三個兒子名下,送給么兒的這一棟,位於台北市安和路東帝士花園廣場,約四十五坪,有兩個車位,目前市值近六千萬。
李氏夫婦贈屋給兒子後,一度搬到新北市林口區透天別墅,但常回台北市看孫子,回來時就與老么同住東帝士花園廣場;日前已將林口房屋出售,搬回東帝士花園廣場。
李父向法官說,么兒自九十一年結婚後就沒有工作,母親指么兒沒扶養她、沒有拿錢回家,都是事實;管理費、水電費、孫子的學費也都是老夫妻在付。
七旬老父母痛心 撤銷贈與盼給兒警惕
法院據此認定,李某有不扶養父母的事實,符合民法撤銷贈與規定,且李某收到開庭通知書未到庭,視為「自認」,法官判決他應將房屋登記到母親名下;可上訴。
承辦本案人員指出,因當年是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如今贈與關係既不存在,則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發布的解釋函令,李父可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當年繳納的贈與稅。
住商不動產台北遠企店吳國源說,「東帝士花園廣場」屋齡約廿年,為早期名宅,屬遠企敦南商圈,這區住戶素質佳、治安好、交通便捷、社區公設比低、社區管理品質佳,在中古屋市場很搶手。蕭萬長、胡定吾等名人都曾是住戶,十年前每坪六十到六十五萬元,近十年身價已經翻倍,近期市場行情每坪一百廿萬元。
2011/04/14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
「防不孝條款」發威!有數億身價的李老先生,十年前將台北市安和路「東帝士花園廣場」現值近六千萬的豪宅送給最小的兒子,么兒竟從此「宅」在家不工作,水電費、管理費都由父母代繳,甚至連自己兒子的兩萬多元學費、補習費也向兩老伸手,忍無可忍的老夫婦恨鐵不成鋼,祭出民法「防不孝條款」,以兒子不扶養父母為由,向台北地院訴請兒子還屋獲准。
老夫婦的友人說,兩老已七十多歲,財產早晚都是兒子的,雖控告么兒,但仍讓他同住;兩老用心良苦,提告是要給四十歲的兒子一個警惕,看他能不能因而發憤圖強,出去找工作,以扛起為人子、為人父的雙重責任。
友人說,老人家雖勝訴,但暫時沒有將兒子掃地出門的打算,兩老還擔心事件曝光對兒子有傷害,盼對外低調。
水電、管理費、小孩學費都要爸媽出
「防不孝條款」是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在知悉一年內要求撤銷贈與;李氏夫婦主張,兒子長久未工作迄今,夫妻一年前認定兒子不扶養他們,才決定提告。
記者昨赴李家,兒子李某來應門,得知記者來意後,看了看屋內喊「爸」,接著李父出面,對記者搖搖手,並拉住兒子,示意別發言,李父對記者說:「沒有、沒有,我們沒這件事」,隨後關上門,並致電律師,律師表示,李氏夫婦不希望事件曝光。
據指出,李父曾是上市電子公司的董事,有數億身價,十年前先後購買三棟房子,以贈與名義登記在三個兒子名下,送給么兒的這一棟,位於台北市安和路東帝士花園廣場,約四十五坪,有兩個車位,目前市值近六千萬。
李氏夫婦贈屋給兒子後,一度搬到新北市林口區透天別墅,但常回台北市看孫子,回來時就與老么同住東帝士花園廣場;日前已將林口房屋出售,搬回東帝士花園廣場。
李父向法官說,么兒自九十一年結婚後就沒有工作,母親指么兒沒扶養她、沒有拿錢回家,都是事實;管理費、水電費、孫子的學費也都是老夫妻在付。
七旬老父母痛心 撤銷贈與盼給兒警惕
法院據此認定,李某有不扶養父母的事實,符合民法撤銷贈與規定,且李某收到開庭通知書未到庭,視為「自認」,法官判決他應將房屋登記到母親名下;可上訴。
承辦本案人員指出,因當年是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如今贈與關係既不存在,則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發布的解釋函令,李父可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當年繳納的贈與稅。
住商不動產台北遠企店吳國源說,「東帝士花園廣場」屋齡約廿年,為早期名宅,屬遠企敦南商圈,這區住戶素質佳、治安好、交通便捷、社區公設比低、社區管理品質佳,在中古屋市場很搶手。蕭萬長、胡定吾等名人都曾是住戶,十年前每坪六十到六十五萬元,近十年身價已經翻倍,近期市場行情每坪一百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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