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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至少三年

2011/07/20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政部5月6日有關「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課稅新規定,衍生實務認定上困擾,股票信託業務受阻。

信託業者將建議稅捐機構,以除權息日做為應否課贈與稅的認定時點,信託契約期間則可要求至少三年。

信託公會近期準備將業者意見,函請財政部作明確解釋,信託業者昨(19)日表示,「遊戲規則必須講清楚,否則這類股票信託業務不知要如何做下去」。

財政部5月6日發函,要求股東辦理「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時,若已知公司配息,就必須先課所得稅,不能再以稅負較低的方式先課贈與稅,且須補稅。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主要是將孳息部分,以子女為受益人,須課贈與稅;但簽訂契約時可能不知未來的配息會是多少,因此財政部規定,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課稅。

因為郵局一年期利率相對低,不少大股東紛紛透過這種股票信託節稅。

財政部發函明訂,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稅,不應再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核課贈與稅。

原本大股東做孳息他益信託的用意,就是要避免股息要併入所得課稅,適用更高的稅負,所以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並依較低的收益率(郵局一年定存)課贈與稅,新規定等於讓節稅效果破功。

信託業者說,政府課稅,業者沒有意見,但遊戲規則要講清楚,否則股東上門要做股票信託時,業者不知道要如何向委託人作說明。

信託公會初步彙整業者意見後,將向財政部建議釐清兩大爭議點。

第一是知悉配息的認定,多數業者建議,以除權息日為準,除權息日代表股東已收到當年度的收益,但從除權息日後簽訂的信託契約,代表股東還無法知悉明年度的配息會是多少,這類「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就可依原規定課贈與稅。

除此,在信託契約期間方面,實務上,國稅局也希望信託期間不能太短,如不得少於三年,才算是真正的股票信託,而不是只為了規避稅負,但各國稅局要求又不同。

為避免股東簽約後,到了第四年,國稅局又不認同,要求補稅,信託業者也希望財政部明訂清楚,讓股東們跟信託業有所遵循。如明訂不得少於三年等,業者表示,目前多數股票信託契約期間在三到五年,至少三年還算合理。


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短期信託契約 需課稅

2011/05/14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13日表示,以短期信託契約方式,將預計獲配的高股利採孳息他益移轉所得,一律採實質所得原則核課所得,不過這項行政命令是財政部於6日才發布,6日以前簽訂的信託契約,免罰,但仍需補稅。

國稅局指出,由於高股利配股讓許多人因此須繳交高稅率的綜所稅,許多金融機構就推出短期信託契約,不少公司大股東,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確定當年度可獲配高額股利後,訂定股利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所稅及贈與稅目的。

財政部於6日以解釋函的方式,規範上述情況,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股息,以信託契約形式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綜所稅及贈與稅,並明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而信託契約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在受託人交付與受益人前,准予委託人撤回該部分的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指出,許多公司大股東對公司決策具影響力,提早得知公司配股政策後,再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藉由公司盈餘分配,將訂定信託契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辦理贈與稅申報。

由於該盈餘於訂定信託契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實質上等同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委託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之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則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