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3【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未上市櫃股票交易 實價課最低稅
2011.11.02【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李先生問:我是一間家族企業的原始股東,我想把部分持股賣掉,聽說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要課最低稅負,但可以不用依原始成本及成交價格計算損益,而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請問能用這種方式節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股票所賺的錢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時,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必須課徵最低稅負。
至於個人出售未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應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以實際交易的成交價格,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計算所得額;不過,查核辦法第14條也規定,個人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也就是說,李先生出售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原則上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
由於李先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又是家族企業,若主張無法取得原始成本的相關證明,或不提供所得額的證明文件等方式,自行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並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不大會採信這種說法。
日後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並查到資料,且重新計算的實際所得額比原來的申報所得額高,國稅局可能認定李先生沒有盡到法定申報的義務,也不會相信李先生申報時無過失,將會依規定要求李先生補稅並罰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因此,李先生最好依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所得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避免日後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李先生問:我是一間家族企業的原始股東,我想把部分持股賣掉,聽說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要課最低稅負,但可以不用依原始成本及成交價格計算損益,而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請問能用這種方式節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股票所賺的錢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時,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必須課徵最低稅負。
至於個人出售未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應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以實際交易的成交價格,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計算所得額;不過,查核辦法第14條也規定,個人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得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也就是說,李先生出售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原則上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
由於李先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又是家族企業,若主張無法取得原始成本的相關證明,或不提供所得額的證明文件等方式,自行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並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不大會採信這種說法。
日後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並查到資料,且重新計算的實際所得額比原來的申報所得額高,國稅局可能認定李先生沒有盡到法定申報的義務,也不會相信李先生申報時無過失,將會依規定要求李先生補稅並罰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因此,李先生最好依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所得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避免日後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2011.10.27【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2011.10.26【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稅務專欄/贈與避開七年之癢 解債務危機
2011.10.25【經濟日報╱林敏弘 (記者徐谷楨整理)】
某甲沒讀什麼書,愛喝酒又好賭,經常要弟弟某乙出面收拾爛攤子。某乙疲於奔命,但念在父親當年借錢讓他唸書,也答應父親將來要照顧兄弟姊妹,都隱忍下來。有天,某甲借錢去賭博,沒想到全輸光;債權人某丙上門討債,讓某乙和親朋好友都傻了眼。
後來,某丙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確定,由民事執行處強執制行某甲的祖產。
某甲的祖產是一塊地,為兄弟姊妹(包括某乙)共有,只有分管而未分割。土地上蓋了一間臨時厝,年近半百的某甲和他兒子就住在裡頭。由於土地旁邊剛好有馬路拓寬,變成鄰近八十米大馬路的黃金地段,商機無限。法院公告房子和土地合併拍賣700萬元。
親友都不希望祖產被賣掉,勸說資金較多的某乙去競標。但某甲並不希望祖產變成某乙的,也認為不會有買家競拍,某丙更不會想承受,就可以保有祖產。某乙好心沒好報,決定暫時不插手,還要某甲把欠他的錢也還來。
某甲當然還不出錢,經專家指點,兩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把過去匯款紀錄及借據拿來舉證,表示在「七年之前」某乙陸續借給某甲的錢多達上千萬,而某甲未還,某乙以此主張依「某甲的債權人」身分參與法拍淨額的分配。
其中一個關鍵就是,國稅局易認為兄弟間的借貸為「贈與」,如果未申報,稅的課核期限是七年,所以要說明是「七年之前」的事,以免某乙被補稅。
這時候,某乙變成是「某甲的債權人」,法院拍賣金額扣除稅捐後的淨額,他和某丙可依照權債比例分配;此外,某乙也是土地共同持有人,不管被誰標走,某乙都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
法拍結果,一拍到三拍都流掉,法院發函通知減價公開拍賣,以380萬元拍定。親友們召開家族會議,推派某乙出面行使優先購買權,花380萬元買回。
土地買回來了,但法院主張土地上的房子,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仍為拍定人所有。這表示,某甲沒房子可住,又氣又急,大鬧家族。
某乙來請教我,我真是絞盡腦汁,終於發現法院拍賣公告上寫明房子面積約200平方米,但某甲的持分只有120平方米,表示房子蓋到其他共有人的土地上,依土地法104條,房子拍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某乙為保住老哥房子,不惜向法官嗆說:「如果法院不同意,以致共有人利益遭受損害,法院要負賠償責任。」
當初某乙來找我時,原以為沒有希望,但通盤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順利把某乙問題解決,終以喜劇收場,他們家族恢復一團和氣。
(作者是會計師及勤實佳關係企業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會計師及律師林佳穎審稿)
某甲沒讀什麼書,愛喝酒又好賭,經常要弟弟某乙出面收拾爛攤子。某乙疲於奔命,但念在父親當年借錢讓他唸書,也答應父親將來要照顧兄弟姊妹,都隱忍下來。有天,某甲借錢去賭博,沒想到全輸光;債權人某丙上門討債,讓某乙和親朋好友都傻了眼。
後來,某丙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確定,由民事執行處強執制行某甲的祖產。
某甲的祖產是一塊地,為兄弟姊妹(包括某乙)共有,只有分管而未分割。土地上蓋了一間臨時厝,年近半百的某甲和他兒子就住在裡頭。由於土地旁邊剛好有馬路拓寬,變成鄰近八十米大馬路的黃金地段,商機無限。法院公告房子和土地合併拍賣700萬元。
親友都不希望祖產被賣掉,勸說資金較多的某乙去競標。但某甲並不希望祖產變成某乙的,也認為不會有買家競拍,某丙更不會想承受,就可以保有祖產。某乙好心沒好報,決定暫時不插手,還要某甲把欠他的錢也還來。
某甲當然還不出錢,經專家指點,兩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把過去匯款紀錄及借據拿來舉證,表示在「七年之前」某乙陸續借給某甲的錢多達上千萬,而某甲未還,某乙以此主張依「某甲的債權人」身分參與法拍淨額的分配。
其中一個關鍵就是,國稅局易認為兄弟間的借貸為「贈與」,如果未申報,稅的課核期限是七年,所以要說明是「七年之前」的事,以免某乙被補稅。
這時候,某乙變成是「某甲的債權人」,法院拍賣金額扣除稅捐後的淨額,他和某丙可依照權債比例分配;此外,某乙也是土地共同持有人,不管被誰標走,某乙都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
法拍結果,一拍到三拍都流掉,法院發函通知減價公開拍賣,以380萬元拍定。親友們召開家族會議,推派某乙出面行使優先購買權,花380萬元買回。
土地買回來了,但法院主張土地上的房子,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仍為拍定人所有。這表示,某甲沒房子可住,又氣又急,大鬧家族。
某乙來請教我,我真是絞盡腦汁,終於發現法院拍賣公告上寫明房子面積約200平方米,但某甲的持分只有120平方米,表示房子蓋到其他共有人的土地上,依土地法104條,房子拍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某乙為保住老哥房子,不惜向法官嗆說:「如果法院不同意,以致共有人利益遭受損害,法院要負賠償責任。」
當初某乙來找我時,原以為沒有希望,但通盤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順利把某乙問題解決,終以喜劇收場,他們家族恢復一團和氣。
(作者是會計師及勤實佳關係企業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會計師及律師林佳穎審稿)
賣車位也免奢侈稅
2011-10-25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為讓民眾自用住宅換屋時,排除在特銷稅核課對象外,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相關條件者,雖2年內出售房屋則可免繳奢侈稅。另外,持有2年內出售的停車位,若與自用房地併同使用,符合上述規定,同樣可享免稅優惠。
中區與南區國稅局指出,可獲免稅優惠者須符合2項條件:(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符合前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南區國稅局舉例,黃君持有甲屋10年,去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今年1月10日太太回贈黃君,黃君於今年9月10日出售,則黃君對甲屋持有10年8個月,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稅官說,黃君轉入太太名下本想享有「一生一屋」租稅優惠,但卻可能因此繳奢侈稅,才將房屋轉回黃君名下出售,免繳奢侈稅。
另外,民眾持有停車場產權在2年內出售,若屬上述情況,與房屋並同使用,則可免繳奢侈稅,若為獨立產權且持有2年內的投資商品,都是奢侈稅核課對象,出售時就必須繳交奢侈稅。
為讓民眾自用住宅換屋時,排除在特銷稅核課對象外,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相關條件者,雖2年內出售房屋則可免繳奢侈稅。另外,持有2年內出售的停車位,若與自用房地併同使用,符合上述規定,同樣可享免稅優惠。
中區與南區國稅局指出,可獲免稅優惠者須符合2項條件:(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符合前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南區國稅局舉例,黃君持有甲屋10年,去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今年1月10日太太回贈黃君,黃君於今年9月10日出售,則黃君對甲屋持有10年8個月,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稅官說,黃君轉入太太名下本想享有「一生一屋」租稅優惠,但卻可能因此繳奢侈稅,才將房屋轉回黃君名下出售,免繳奢侈稅。
另外,民眾持有停車場產權在2年內出售,若屬上述情況,與房屋並同使用,則可免繳奢侈稅,若為獨立產權且持有2年內的投資商品,都是奢侈稅核課對象,出售時就必須繳交奢侈稅。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受聘機關學校開課 授課鐘點費要繳稅
2011.10.11【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北市新店區王 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
2011.10.11【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發現有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屋,提供土地的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誤以為只須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結果遭到處罰。
財政部強調,這類被歸類具營利行為的房屋出售獲利者,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個人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仍要被補稅處罰。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屬個人,且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僅繳納個人綜所稅外,財政部說,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的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納稅人A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在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銷售額高達5,261萬餘元,國稅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僅營業稅即開出263萬餘元補稅單,並加處一倍罰鍰總計共526萬元。
納稅人A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主張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有違法也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可免罰並提出行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概念不一致,財政部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應無疑義。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申報海外所得 掌握3訣竅
2011/05/2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今年起首度要併入最低稅負報稅,但因計算複雜,會計師提供三大要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可併入計算。
所得稅申報倒數計時,去年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在今年申報綜所稅時,開始適用併入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所得稅。由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項目與計算複雜,納稅人首次申報均感棘手。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莊瑜敏指出,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7大項目中,海外所得與員工分紅配股這兩項新增部分,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以免弄錯受罰。
莊瑜敏說,員工分紅配股雖在98年,但可處分日為99年1月1日後,須以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所配股票面額的差額列入所得額課稅;如果是99年內分紅配股,並在99年內就賣掉,按時價計算。
財政部99年3月12日發布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的課稅規定,98年12月31日促產條例租稅減免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應回歸所得稅法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海外所得部分,莊瑜敏提醒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只能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時,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今年起可併入計算。
勤業眾信稅務部經理吳懷真說,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家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免予計入;逾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
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為例,她指出,在海外財產交易透過金融機構指定用途信託中,上市股票、基金、未上市櫃股票等財產交易損益都列入申報。此外,稅法雖未將債券與結構型商品列入,但財政部已放寬規定,今年可將這兩項財產交易所得也列入申報。
不過,稅法雖規定「按實際損失認列」,吳懷真強調,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固然可以互抵,但只能當年度抵用,而且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後為負數,認列時僅能用「零」表示,並不是可以將其負數併列入基本所得額去抵其他所得。同時,無法提出交易成本證據時,只能用98年12月31日的時價為交易成本。
海外所得今年起首度要併入最低稅負報稅,但因計算複雜,會計師提供三大要訣: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可併入計算。
所得稅申報倒數計時,去年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在今年申報綜所稅時,開始適用併入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所得稅。由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項目與計算複雜,納稅人首次申報均感棘手。
勤業眾信執業會計師莊瑜敏指出,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7大項目中,海外所得與員工分紅配股這兩項新增部分,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以免弄錯受罰。
莊瑜敏說,員工分紅配股雖在98年,但可處分日為99年1月1日後,須以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所配股票面額的差額列入所得額課稅;如果是99年內分紅配股,並在99年內就賣掉,按時價計算。
財政部99年3月12日發布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的課稅規定,98年12月31日促產條例租稅減免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應回歸所得稅法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海外所得部分,莊瑜敏提醒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只能當年度抵用;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時,以「零」認列;債券、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今年起可併入計算。
勤業眾信稅務部經理吳懷真說,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家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免予計入;逾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
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為例,她指出,在海外財產交易透過金融機構指定用途信託中,上市股票、基金、未上市櫃股票等財產交易損益都列入申報。此外,稅法雖未將債券與結構型商品列入,但財政部已放寬規定,今年可將這兩項財產交易所得也列入申報。
不過,稅法雖規定「按實際損失認列」,吳懷真強調,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益固然可以互抵,但只能當年度抵用,而且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後為負數,認列時僅能用「零」表示,並不是可以將其負數併列入基本所得額去抵其他所得。同時,無法提出交易成本證據時,只能用98年12月31日的時價為交易成本。
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網路報稅撿好康 提早3個月退稅
2011/05/15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5月報稅月,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截至13日有近130萬戶完成申報,占全國535萬申報戶的24%,其中以稅額試算結果辦理申報的件數約有56萬件。財政部預估報稅高峰將會在23日後湧現,而民眾若使用網路報稅,都能早點拿到退稅款項,成為7月29日首批退稅對象。
賦稅署官員指出,目前約只有四分之一民眾完成報稅,其中近56萬件利用稅額試算申報,占已完成申報的43%。今年查調資料的人數減少,加上稅率降低,申報速度快很多。
官員強調,稅額試算服務並無強制性,民眾若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都可以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若民眾選擇接受稅額試算結果,並辦理確認申報後,卻又重複以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報稅,則會出現重複申報的現象,那麼就會以最後一次申報的內容為準,而政府所提供的稅額試算結果就會自動失效。
官員表示,採用網路申報及線上回復稅額試算退稅確認者,全數都列為第一批退稅,將較第二批退稅案件提早3個月領取退稅款。
今年的第一批退稅時間是在7月29日,適用對象有二類,除了所有網路申報戶,還有就是在5月10日以前親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報的退稅案件。第二批退稅時間則訂在10月31日,適用對象也有二類,一種是5月10日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報的退稅案件,另外則是5月11日至31日親自申報的退稅案件。
官員表示,除了這兩批退稅時程外,民眾申報的案件經財稅資料中心交查全國所得資料後,若還有應退稅款,國稅局將會在明年1月16日辦理退稅。
5月報稅月,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截至13日有近130萬戶完成申報,占全國535萬申報戶的24%,其中以稅額試算結果辦理申報的件數約有56萬件。財政部預估報稅高峰將會在23日後湧現,而民眾若使用網路報稅,都能早點拿到退稅款項,成為7月29日首批退稅對象。
賦稅署官員指出,目前約只有四分之一民眾完成報稅,其中近56萬件利用稅額試算申報,占已完成申報的43%。今年查調資料的人數減少,加上稅率降低,申報速度快很多。
官員強調,稅額試算服務並無強制性,民眾若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都可以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若民眾選擇接受稅額試算結果,並辦理確認申報後,卻又重複以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報稅,則會出現重複申報的現象,那麼就會以最後一次申報的內容為準,而政府所提供的稅額試算結果就會自動失效。
官員表示,採用網路申報及線上回復稅額試算退稅確認者,全數都列為第一批退稅,將較第二批退稅案件提早3個月領取退稅款。
今年的第一批退稅時間是在7月29日,適用對象有二類,除了所有網路申報戶,還有就是在5月10日以前親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報的退稅案件。第二批退稅時間則訂在10月31日,適用對象也有二類,一種是5月10日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報的退稅案件,另外則是5月11日至31日親自申報的退稅案件。
官員表示,除了這兩批退稅時程外,民眾申報的案件經財稅資料中心交查全國所得資料後,若還有應退稅款,國稅局將會在明年1月16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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