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至少三年

2011/07/20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政部5月6日有關「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課稅新規定,衍生實務認定上困擾,股票信託業務受阻。

信託業者將建議稅捐機構,以除權息日做為應否課贈與稅的認定時點,信託契約期間則可要求至少三年。

信託公會近期準備將業者意見,函請財政部作明確解釋,信託業者昨(19)日表示,「遊戲規則必須講清楚,否則這類股票信託業務不知要如何做下去」。

財政部5月6日發函,要求股東辦理「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時,若已知公司配息,就必須先課所得稅,不能再以稅負較低的方式先課贈與稅,且須補稅。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主要是將孳息部分,以子女為受益人,須課贈與稅;但簽訂契約時可能不知未來的配息會是多少,因此財政部規定,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課稅。

因為郵局一年期利率相對低,不少大股東紛紛透過這種股票信託節稅。

財政部發函明訂,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稅,不應再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核課贈與稅。

原本大股東做孳息他益信託的用意,就是要避免股息要併入所得課稅,適用更高的稅負,所以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並依較低的收益率(郵局一年定存)課贈與稅,新規定等於讓節稅效果破功。

信託業者說,政府課稅,業者沒有意見,但遊戲規則要講清楚,否則股東上門要做股票信託時,業者不知道要如何向委託人作說明。

信託公會初步彙整業者意見後,將向財政部建議釐清兩大爭議點。

第一是知悉配息的認定,多數業者建議,以除權息日為準,除權息日代表股東已收到當年度的收益,但從除權息日後簽訂的信託契約,代表股東還無法知悉明年度的配息會是多少,這類「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就可依原規定課贈與稅。

除此,在信託契約期間方面,實務上,國稅局也希望信託期間不能太短,如不得少於三年,才算是真正的股票信託,而不是只為了規避稅負,但各國稅局要求又不同。

為避免股東簽約後,到了第四年,國稅局又不認同,要求補稅,信託業者也希望財政部明訂清楚,讓股東們跟信託業有所遵循。如明訂不得少於三年等,業者表示,目前多數股票信託契約期間在三到五年,至少三年還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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