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中國時報 羅融/台北報導
未來違法招攬境外保單,將加重罰責。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將從原本「行政罰」,加重為「刑事罰」,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也賦予保險業者蒐集個人醫療、病歷等特種資料的法源依據。
鑑於境外地下保單,常以低保費、高報酬誘因,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銷售未經核淮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使民眾面臨諸多風險、衍生許多糾紛,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加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的罰責,情節重大者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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